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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秩序》(2)—海盗的“民主”

【书摘】《秩序》(2)—海盗的“民主”

作者: 杨原平 | 来源:发表于2019-12-03 12:08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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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海盗的“民主”(摘录)

    本章中,我将考虑一个不同的无政府状态下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一问题更棘手——一个完全由坏蛋构成的社会。这里的坏蛋指的是那些只依靠偷盗、谋杀以及违反其他重要社会规则而生存的人。

    坏蛋之所以坏是因为他们没有内在的约束,没有其他大多数人所具有的可以促进合作的“道德罗盘”,因此他们不受限制地抓住各种机会做出利己却不利于社会的事情。当物质成本和收益的对比使机会主义者有利可图时,所有人都可能变成机会主义者。但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大多数人会受到非物质的“内在”成本和收益的指引,减少(比如说)偷盗他人的最终获益,提高诚实做人的最终获益。“道德罗盘”增加了合作的可能性,即使在人们的不合作行为不会被发现因而不会受到惩罚的情况下亦是如此。负罪感以及自尊心都会促成一定程度的合作,无论是否存在其他的治理机制。坏蛋之所以坏,还有一部分原因是他们极其没有耐心。对于更有耐心的人或者之前提到的那些天生就倾向于合作的人来说,刑罚可以阻止其以破坏社会规则的方式谋生;但对贴现值极高的人来说,刑罚不足以阻止其以破坏社会规则的方式谋生。(p111)

    当然,有些人喜欢以偷盗和杀人为生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但是以上两个原因已经足以表明单纯由坏蛋构成的极端社会在利用自治机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了。不法社会的成员通常在任何治理机制下都是最难管理的:这些人没有“道德罗盘”,无法从合作视角看问题,目光也极为短浅。我们如何能期望致力于偷盗和杀人的人去维护社会秩序?盗贼所谓的信誉又从何而来呢?

    肯定不是从政府治理而来。不法社会在国家治理下的守法社会的法律条款以及执法手段之外。然而,同主要由守法个人构成的社会一样,仅由坏蛋构成的社会也需要治理。他们的犯罪事业同样需要社会合作,当然合作的目的是剥削他人。如果由坏蛋构成的社会无法自我治理,依靠协作才能进行的偷盗和暴力活动将无法进行,生计也就无法维持。因此,即使是不法社会的成员,也有强烈的动机实现自我治理。而且他们确实做到了。

    为展示他们是如何做到的,我将分析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不法社会:加勒比( Caribbean)海盗。海盗以粗暴、鲁莽以及胡乱抢劫而著称。但现实中的海盗社会是另一种场景。真实的海盗其实是组织性非常强的罪犯。同小说中虚张声势的变态不同,历史上的海盗显示出了非常强的组织性和协调能力。(p112)

    这些“最背信弃义的恶棍”在17世纪和18世纪统治着加勒比海、大西洋以及印度洋海域。海盗不受任何政府法律的限制,形成了一种比较松散的海上强盗联盟。尽管如此,他们成功地与其他成百上千的恶棍进行了合作。在冲突随时都可能发生的环境中,海盗彼此之间很少发生交战、欺骗或偷盗。事实上,海盗之间的和谐程度同当时依靠政府保证社会合作的合法社会中的和谐程度不相上下。如一位与海盗处于同一时代的人所说( Johnson,1726-1728:527):

           “人类的本性教会了最没有文化的人保护自己所必需的深谋远虑…我们称之为‘人类丑闻’的这些人,唾弃了所有的道德,以掠夺为生;但是当他们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时…却又是那么的公正。”

    为了有效地组织其强盗行为,海盗需要自治机制来阻止内部抢掠,将人员冲突最小化,将掠夺收益最大化。海盗为此设计出了两种机制。首先,我将分析海盗的制衡体系,海盗船员用这一体系来约束船长的行为。其次,我将分析海盗如何使用民主机制将冲突最小化并创造出自己法律和秩序。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政府从17世纪、18世纪才开始使用这两种机制,但海盗在这之前就已经采用了这两种机制。(p113)

    “恶棍窝”(略)、商船的组织形式(略)、船长欺压问题(略)。

    海盗船的组织形式

    与商船的组织形式一样,海盗船面临的特殊经济形势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海盗的组织形式。但最值得注意的是,海盗船没有商船船主要面对的“委托-代理”问题。原因很简单:海盗的船只并非依法买进的,而是偷盗来的。因此,海盗船没有所谓的在外业主。在海盗船上,委托人就是代理人。如一位历史学家所说,从这个意义上讲,海盗船就像是一个“出海的股份公司”( Pringle,1953:106)。因而,与商船不同,海盜船不需要船长将船员的利益同在外业主的利益关联在一起。(p123)

    但是海盗船的确需要船长。海盗群体的很多重要的决定,如如何对潜在目标发起攻击、追击潜在目标或躲避追捕的方法、被攻击时如何应对等等,这些都需要快速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时间去争论、去统一意见,群体如果意见不一致,将无法完成最核心的任务。此外,海盗船同所有船只一样,需要维持秩序、分配粮食、支付薪水以及对违反规则的船员进行惩罚,甚至比其他船只更需要应对这些问题。

    一位全权掌管方方面面的船长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虽然海盗船并不像商船那样需要船长来解决船主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但是跟商船一样需要一位权威人士保证航行的顺利。尽管海盗船所从事的活动—海上劫盗—与商船不同,但两者都需要通过建立内部秩序来达成目标。

    事实上,海盗船船长带来的问题比商船船长带来的问题还要大。历史记录中有很多对商船船长的欺诈行为的控诉,但至少商船船员还可以依靠政府来阻止一些船长的欺诈行为。例如,英格兰的法律包括了许多保护船员免受船长虐待的条款。商船船员可以将犯有欺诈罪的船长告上法庭,他们有时确实是这样做的。

    而海盗作为非法之徒,在这方面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们不能依靠政府来保护自己免受船长的欺压。此外,海盗船船长同所有海盗一样,是职业的非法之徒,他们非常愿意用偷盗和暴力方式攫取他们想要的东西。

    因此,对船长的需要使海盗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船长在某些决定上的绝对权威对于海盗活动的成功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该如何防止拥有绝对权威的海盗船船长不会像有些商船船长那样欺诈船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呢?

    由于海盗船并没有在外业主,盗来的船只归全体海盗共同所有,因此,海盗船虽然需要船长,但是与商船不同,海盗船不需要专制的船长。海盗船船员可以民主地选举自己的船长,这一点与商船形成鲜明的对比。海盗船上的海盗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民主机制在决定代理人的同时,也不会威胁委托人的利益。相反,海盗船的民主机制可以保证海盗按照意愿选出船长。由于海盗可以以多数对少数罢免不合适的船长,另选船长取而代之,与商船船长相比,海盗船船长欺诈船员的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p124)

    同样,由于海盗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他们可以分割权力,制约船长虐待船员的能力,同时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商船承担不起权力分割造成的损失,因为这会削弱在外业主的代理人(船长)监督船员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能力。与商船不同,海盗船的确可以采用一种民主的制衡体系。

    海盗船的制衡体系

    鉴于船长可能欺压船员的潜在威胁,海盗“坚定不移地想要限制船长虐待和欺诈船员的能力”( Rogozinski,2000174)。为此,他们建立了一种分权的民主体系,或者说是海盗船的制衡体系。正如海盗沃尔特·肯尼迪( Walter Kennedy)在审判中所说( Hayward,1735:vol.1,42):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从前都受到了船长的虐待,因此现在有选择机会时,肯定会谨慎地避免这种邪恶事情的发生…他们设立了同船长地位相当的军官,巧妙地避免了将太多的权力交给船长一个人。”

    海盗为这一目的设立的“军官”是军需官。这一职务的职责很明确。船长保留作战时的绝对权力,从而保证了海盗船在冲突中能够获得专制体系所带来的收益。但是,船员将分配粮食、选择及分配战利品(海盗船通常没有太多空间,不可能将所有战利品都带走)、仲裁船员冲突以及维护纪律的权力转移到了民主选举出的军需身上( Johnson,1726-1728:213):(p125)

          “说到对小错的惩罚…海盗中有一个军官,被称为军需官,由船员自己选出,拥有所有的权力(战时除外)。如果船员不服从军需官的命令、参与争吵和叛乱、虐待俘虏、不听军需官指挥进行劫掠,尤其是船员对军需官发放的武器疏于管理,军需官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罚船员,不会因此受到船员的抨击。总而言之,这个军需官是全体船员的托管人,是掌控船上战利品的一把手,他按照自己的意愿留下对船员有用的战利品,将认为合适的战利品返还给船主,黄金和白银除外,因为这两者经投票被认为不能返还。”

    威廉·斯内尔格雷夫( Snelgrave,1734:199-200)亲身见证了海盗的制衡体系,也描述了类似的船长和军需官之间的关系:“海盗船的船长主要是被选出来指挥大家跟其他船只作战的。除此之外,他们还会选出一位特别官员——被称为军需官——对一切事务进行审查,并且掌控着船长发出的命令。” 这种分权制度减弱了传统上船长欺诈船员的能力,但是保留了其指挥劫掠航行的权力。

    海盗船的分权制度早在17世纪、18世纪政府采取分权制度前就已经存在了。法国以及美国则直到1789年才出现这种分权体系。西班牙第一次出现分权的征兆要到1812年。与此相比,海盗船早在一个世纪前便开始通过分权制度对船只进行民主管理。我们甚至可以说,海盗船制衡体系的应用早于直到1689年光荣革命(oimsRevolution)才开始采用制衡体系的英格兰,因为皇家海盗在17世纪80年代初期就(不完全地)使用了同后来的纯正海盗类似的民主的分权体系,(至少部分地)建立了民主的制衡体系(Red2000)。

    事实证明,海盗船的制衡体系运行得相当成功。根据约翰逊( Johnson,1726-1728:423)的研究,由于建立了军需官制度,海盗船的“船长在未经军需官批准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职责。我们可以认为,军需官相当于古罗马时代的保民官( Tribune),他为船员的利益代言,保护他们的利益”。如之前所说,唯一的例外是“在船只追击目标、作战时”,因为这时船员需要专制权力,因此“依照他们的法则”,“这时船长的权力是不受控制的”( Johnson,1726-1728139,214)。①(p126)

    如前所述,除了分权制度之外,海盗还有一项措施可以制衡船长的权力:他们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来选出船长。“船长一职由船员投票决定”( Johnson,1726-1728:214)。分权制度和船长职位的民主选举保证了海盗“只是有条件地允许其出任船长,亦可将其推翻”( Johnson,1726-1728:213)。

    船员投票罢免船长的原因有很多。欺压船员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船长懦弱、缺乏判断力等船员觉得损害其利益的因素。这样来,海盗可以保证他们的船长“无论在胆识还是智慧上都高人一等,(像他们所说的)刀枪不入”( Johnson,1726-1728:214)。

    历史记录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即船员以多数对少数或一致通过的投票方式罢免了不合要求的船长,解除了其权力。比如查尔斯·文( Charles vane)船长的船员一致投票通过因前者懦弱的行为将其罢免的决议,“船长的行为必须接受投票的检验,投票结果显示他没有维护好自己的荣誉和尊严……因此将其罢免”( Johnson,1726-1728:139)。克里斯托弗·穆迪(Christopher Moody)船长的船员逐渐开始对其行为不满,“最终迫使他和支持他的12名船员登上一艘敞舱船……从此杳无音信”( Snelgrave,1734:198)。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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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①当然,即使是海盗的民主制衡体系也不可能完全阻止船长欺压船员的行为。由于船长控制着与作战有关的决定,因此仍然可以将其不喜欢的船员置于不利的境地。

    ②在某些案例中,船员会对侵害他们利益的船长实施体罚。如奥利弗·拉普( Oliver Iabouche)被剥夺了船长一职,并因企图抛弃船员而遭受鞭打( Bucquoy,1744:103Rogozinski,2000:177)。有时,船员会抛弃欺压他们的船长( Couneil of LeewardIlands, May18, 1699, Public Record Office, Colonial Office Papers, 152: 3, no 21).(p127)

    海盗章程

    海盗的制衡体系防止了船长欺压船员的行为。但还是存在个重大问题:将许多通常由船长掌握的权力授予军需官后,如何保证军需官不会滥用职权、牺牲船员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呢?

    如前所述,军需官在海盗船上扮演着很多角色。他们负责分配战利品和粮食、解决冲突以及惩罚船员。这给了他们足够的空间去欺压船员。我已经讨论过,民主选举可以防止船长的欺压行为,同样,它也可以防止军需官的欺压行为。与任命船长一样,海盗船船员也通过选举来任命他们的军需官,如果后者越权,就可以罢免他。

    毕竟海盗担心的不仅仅是船长的欺压行为。他们反对任何威胁他们有组织地进行劫盗的元素,包括军需官制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盗船船员制定了章程,明确规定了军需官需要遵守的法律、违法会受到的惩处,尤其详细地规定了军需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行动。

    海盗章程来自17世纪皇家海盗遵守的“协议条款”。皇家海盗将这些条款称为“海盗法典”。其中,有些条款规定了皇家海盗如何分配战利品。所有海盗都遵循一条基本原则:“没有猎物就没有所得。”除非掠夺航行很顺利,否则任何人都得不到酬劳。

    艾斯克默林( Exquemelin,1678:71-72)详细地描述了治理他的船队的“海盗法典”:(p130)

    “为防止欺诈,在分配战利品之前,每个人都需要将手放在《圣经》上,发誓没有私藏价值高于六便士的战利品——无论是丝绸、亚麻制品、羊毛制品、金银、珠宝,还是衣物或炮弹。任何人一旦被发现发伪誓,会被驱逐,永远不得再加入船队。”[仅摘录一条]

    18世纪的海盗在这一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章程。海盗制定章程的目的是“奉行公平正义,维护集体利益”( Johnson,1726-1728:210)。海盗章程的基本元素在各个海盗船之间显示出极大的相似性( Rediker,20060261)。例如,在描述罗伯茨船长的船上的条款时,约翰逊( Johnson,1726-1728:213)说道:“公司的法规、惯例,政府法律,还有无赖的英联邦法律,它们跟海盜船上的‘法律’都极其相似。”

    协议条款需要经过一致同意。海盗在启程劫掠之前就已经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了这些条款。“所有的海盗都要对条款进行宣誓,有的船员将手放在《圣经》上,有的船员没有随身携带《圣经》,则将手放在一柄短斧上”( Johnson,1726-1728:342)。新加入的海盗也一样。如一位观察者所说,“当有人自愿上船入伙时,必须签订协议条款”( Downing,1737:107)。(p132)

    查尔斯·约翰逊记录了一些海盗章程的案例。如某一法庭所说,通过这些海盗章程,一帮恶棍“结成了邪恶的联盟”( Johnson,1726-1728:253)。我们可以看一下罗伯茨船长的海盗船条款( Johnson,1726-1728:342):

    每个人对船上事务都有发言权;捕获战利品时,每个船员对粮食供给及酒水有平等享用权,可随时使用,但当食物短缺时,全体船员都需要节俭。(p133)

    截获战利品时,每个船员都是平等的,(除了自己应得的份额外)此时船员可以更换衣服。但是如果有船员欺骗船队,私藏价值超过一美元的物品—器皿、珠宝或钱财,会被放逐。如果内部发生偷盗,犯罪之人会被割下耳朵和鼻子,并被放逐至海岸,其被放逐的地方不会是无人居住之地,但一定是让其吃尽苦头的地方。

    不可以玩牌赌钱。

    晚上八点整要熄灭灯火和蜡烛。如果有船员在八点过后还想继续饮酒,则必须移至甲板。

    要及时清洁自己的枪支等武器,保证战时能用。

    船员不可携带男孩或女人。如果船员被发现引诱女子登船,将其乔装成男子,将被处死。

    作战时弃船而逃或抛弃同胞,会被处死或放逐。

    船上禁止斗殴,所有人的争端(用剑或枪支解决)止于海岸。

    在每人分得1000英镑之前,不可以提出离开。如果在此期间失去了肢体或变成跛子,可以从公共储蓄中获得800美元的补偿,其他的伤残按比例赔偿。

    船长和军需官可以分得两份战利品;大副、水手长以及枪炮手可以分得一份半战利品,其他管理人员可分得一又四分之一份战利品(其余人全部分得一份战利品)。

    音乐家在安息日( Sabbath Day)当天可以休息一天,但其余的六天不会得到特殊照顾。(p134)

    海盗章程比较简短,因此,不可能涵盖所有可能的偶发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讲,章程永远是不完善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当有重大事件发生时,船员会像司法部门一样聚集在一起,解释和运用条款中的内容去解决未在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情况( Johnson,17261-728:213),“当对现有法规存疑,无法确定某种行为是否违规时,船员会指定评判委员会去解释条款,并最终对存疑案例宣布判决”。通过这种司法审查程序,船员可以进一步限制军需官的裁决权,防止其滥用职权。

    历史资料也证实了这一点,很少有军需官滥用职权的记录,这也证明了海盗章程的有效性。同样重要的还有,在极少见的滥用职权的案例中,资料显示船员都成功地解除了军需官的职务。例如,1691年,军需官塞缪尔·伯吉斯( Samuel Burgess)在分配食物时欺骗了船员,船员最终将其放逐( Rogozinski,2003:177)。(p137)

    资料还显示,海盗章程在防止内部冲突、维护内部秩序方面也是非常成功的。根据一位史学家的说法,与许多殖民地、商船以及英国皇家海军战船比起来,海盗船更有秩序、更和平、更有纪律性( Rogozinski,2000)。

    18世纪的一位评论家对海盗自治体系的有效性印象深刻、颇为惊讶,以至于将海盗的这种民间自治体制误认为是政府体制。他认为,海盗章程“保证了船员之间和平相处,这些条款的制定已经创立了一种政府治理体系,在我看来(考虑到这一群体的人员构成)已经十分接近柏拉图的共和制了”( Weekly Journal,May23,1724)。当我们意识到海盗的犯罪活动成功与否就取决于其内部秩序时,也就对海盗群体内部的这种秩序井然见怪不怪了。(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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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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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不法之徒为何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秩序》

    [美]彼得·T.李森/著;

    韩微、郑禹/译;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1。

    人类一秒钟都离不开秩序,包括不法之徒

    “恶棍”往往是拿着凶器的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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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彼得·T.李森( Peter T. Leeson),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梅森大学济学教授,《公共选择》期刊北美区编辑。于2001年在希尔斯代尔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5年在乔治梅森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2004年:哈佛大学政治经济学与政府学访问学者;2005年,成为伦敦经济学院F.A.哈耶克研究员;被列为“世界八大顶尖青年经济学家”;英国皇家艺术学会研究员。已出版中文作品《海盗经济学》。李森以将理性选择理论扩展至不同寻常的领域而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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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暴徒、劫掠者、海盗、黑手党,这些臭名昭著的不法之徒看似张牙舞爪,实则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秩序。他们固然可以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但同时又非常理性:秩序井然,赏罚分明,民主管理,力避冲突。

    作者细致描绘了大量妙趣横生的史实,用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深入剖析了边缘群体的组织形式,解释了为什么在人们认为自治机制最不可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却出现了自治机制,揭示了自治机制为什么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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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德鲁·施莱弗( Andrei Shleifer)

    ——哈佛大学教授

          按照科斯的最佳传统,彼得·李森展示了在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时代和地点,个人在没有政府帮助的情况下,如何设法合作组织自己的生活和事务。书中展现的历史很迷人,经济学论述很有力,行文很流畅。

    阿维纳什·迪克西特( Avinash D)

    ——普林斯顿大学教授、《非法行为与经济学》作者

          通过许多来自不同时代和社会的令人信服的论据和例子,李森展示了自下而上的治理机构是如何运作的,以及为什么自治的效果往往比政府治理要好。这本书对所有经济学家来说都是引人入胜的,令人大开眼界。

    罗伯特·C埃里克森( Robert c. Ellickson)

    ——耶鲁法学院财产法迈耶教授

          一部充满趣味、见解深刻、十分高明的著作。为了反驳霍布斯“政府是必不可少的”的观点,李森引用了诸如加勒比海盗的制度等历史事例和诸如社会距离等社会学概念。经济学家能够为社会科学诸领域提供灵感,这是非常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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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前 言/001

    第一部分 无法之法/013

     第一章、欺骗与合作/015

      欺骗与连续交易制约/018

      欺骗与社会距离信号/025

     第二章、暴力与法则/033

      跨群体无政府状态/035

      可能的混乱局面:盎格鲁—苏格兰掠夺体系/037

      《边境法则》 :无法之法/040

      边境法律的执行/048

    第二部分与“魔鬼” 做交易/057

     第三章、与游走的强盗进行交易/059

      非洲前殖民时代后期的生产商—中间商关系/062

      巧妙利用信贷策略/068

      进贡品作为风险溢价/073

     第四章、与海上劫掠者进行谈判/078

      更高效地劫掠/080

      私掠巡航和海上劫掠/083

      私掠船—商船科斯交易/088

    第三部分“恶棍” 的自律/109

     第五章、海盗的“民主”/111

      “恶棍窝”/115

      商船的组织形式/118

      船长欺压问题/121

      海盗船的组织形式/123

     第六章、黑手党的章程/141

      理解罪犯章程的框架/142

      罪犯章程/146

      附 录/152

    第四部分延伸结论:自治模式是有效的/161

     第七章、有效的无政府状态/163

      什么情况下无政府状态是有效的/165

      无政府状态的两种现实类型/169

     第八章、无政府状态下情况好转/179

      “掠夺之手” :有政府状态下的索马里/184

      看不见的手:无政府状态下的索马里/188

      索马里发展的根源/198

     第九章、不发达国家的无政府状态/210

      最佳治理模式的决定性条件/213

      无政府状态是不发达国家的次优治理模式/215

      索马里及其群组/218

      第十章、自治模式的未来研究路径/225

      “该死的”/226

      基尼格木神判/235

      展 望/240

      参考文献/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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