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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

作者: 徐宝峰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8-09-07 16:29 被阅读0次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除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与多家用人单位的关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业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的关系属劳动关系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就连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法律也只认可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同为用人单位,这说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基本原则是排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

           下面是本律师经办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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