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协同力吴桂昌,致力于通过财税筹划提升企业家家庭幸福力。今天是2019年2月28日,是每天一篇文章第571篇
今天是阿昌讲个人所得税主题第41篇
【案例】乔布斯先生2010年2月28日来厦门,一直居住到2013年12月8日,之后回国,并与2014年1月3日再次回到中国,搬到上海居住,一直居住到2018年6月30日,之后回国。请判断乔布斯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的居民个人,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那么乔布斯,在2010年到2013年度属于中国的居民个人,其境内境外的收入都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由于乔布斯2013年12月8日离开中国,并与2014年1月3日回到中国,离境时间小于30天,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即视为没有离境。所以自2015年度起,乔布斯先生就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思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转换。
【节税方案】
如果乔布斯先生事先咨询税务师,并接受其建议进行纳税筹划,则可以适当调整其离境时间,比如2013年12月1日前离境,这样2013年乔布斯先生的离境时间就超过30天了,不属于临时离境,可以扣减天数,并且连续年限重新计算,这样乔布斯先生虽然连续居住超过183天,但是由于一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连续年度未超过6年,享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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