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杀人安”这几天闹得沸沸扬扬,一桩杀人案件为何会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关键在于案件带来了公众对于执法和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案件中的“辱母”情节引起了网民热议,中国人讲求“百善孝为先”,催债人员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往他母亲苏银霞的脸上蹭。这个细节引起了公众极大的愤怒,如此奇耻大辱任谁也无法忍受,更何况是于欢这个22岁血气方刚的青年。
在此案中,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拘禁母子二人的催款者,涉嫌非法拘禁罪,并因为有侮辱、殴打行为,应从重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案中,杜志浩可能同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因是当众犯前款罪,属于情节恶劣,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刑法中虽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放高利贷过程中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据出警的警察所说,他们在宣示“讨债不能打人”之后,就“到外面去了解情况”。在此案中,涉事警察存在明显渎职行为,而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于欢的伤害罪行。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最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在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后,这桩案件引发热议。网友纷纷留言,谴责警察的不作为及法院的不正判决。像“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这样的留言比比皆是。值得关注的是,死者杜志浩是自行驾车去往医院救治的,这至少说明他在被捅伤后还有行动能力,且他在医院门口还与他人发生了争执,最终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性死亡。据该案件网上曝光的医院诊断记录,死者的死亡原因是锐器造成的刺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者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正是他本人在受伤后的一系列不正确行为。
对于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在这段定义中,于欢并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然而于欢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定罪情形为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在危害人的生命的时候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故意杀人罪。“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从这段报道中可以看出,于欢并不是故意要致杜志浩等四人于死地,且死者杜志浩的死亡并非是于欢一力造成。聊城法院在定罪及量刑时考虑不当,存在明显偏差,因此,一审结果公示后引起了热议,舆论纷纷指责无期徒刑显然太重。
很多人说媒体以舆论影响了法律的判决,但若没有媒体的曝光,这桩案件也许就此沉没,隐于社会的又一处黑暗角落不为人知。曝光类似案件,正是新闻媒体职责所在。
稍感欣慰的是,3月26日下午4点27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称,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我们只希望这桩案件在重新审理后,于欢作为被告能获得他应得的判决,国人的怒火得以平息,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也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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