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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拘束和债务承认

债务拘束和债务承认

作者: 空玄清 | 来源:发表于2019-01-14 08:01 被阅读0次

    (一) 债务约束

    1、【含义】

    债务约束又称债务拘束,系指以契约约定受某债务之拘束的契约。

    2、【例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所谓“已依书面合同承诺”即是指债务约束契约。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之侵权行为,其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部 分,请求权人是否行使其权利,法律上认其专属于请求权人本人,具有一身专属性,自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如当事人间已有债务约束契约存在(或请求权人已起诉者),即例外可不受一身专属之限制。 

    (二) 债务承认

    1. 债务承认,系指以契约承认原有债务关系之存在,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再次有效。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 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其以合同承认该债务,或提出 担保者,亦同。即为债务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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