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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玄清|民法法考真题2017年09

空玄清|民法法考真题2017年09

作者: 空玄清 | 来源:发表于2019-01-14 07:59 被阅读0次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9)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解析】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的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丙为乙的承担债务,并且乙仍要承担债务)。

丙跳出来,愿意和甲一起承担50万的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而ABC发生在什么阶段呢,

请看下表的解析:

项目定义通俗点说正确的姿势发生时间点

第三人

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第三人独立为别人承担责任遇见债务,第三人直接清偿债务。

履行阶段

没债务人的事

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第三人独立为别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承担债务协议阶段

没债务人的事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人和第三人一起承担债务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和债权人签订协议协议阶段

债务人和第三人一起

题目发生在写欠条,处在协议阶段,且有债务人,所以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选择C项。

至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强调的是事先没有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包括法律行为),同时推知符合本人的意愿(主观),且有急迫所需,来不及请求本人授权。

但是丙旨在为乙承担债务,但是,乙没有表现出委托管理意思,也不能推知是否符合甲的意愿,且非急迫所需,来得及请求乙的授权而未请求授权,属于自愿承担债务,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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