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事通
商场如战场,热情与良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也不必奢望遇到有“道德”的投资人,可以跟企业患难与共,不会强制出售一个正常运营的公司去解救另外一个公司。在这样的生意场上谈交易,利益就是道德,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最大的道德。而这却都是商业规则运作的结果,也都是法律规则实施的结果。
张兰经过数十载打拼,一手创办了俏江南,可谓盛极一时-----饭店开在北京国贸高档写字楼里、北京奥运会唯一中餐供应商······总之,各种荣誉如雪花蜂拥般而至。
或许,张兰的创业经历又可以成为一段生动的励志故事。但是,我想讲的是一个与法律相关的故事,而法律的故事往往并不感人,并不温暖。甚至,很多时候显得很残酷,利益相博,殊死难料。
在这个与法律相关的故事里,张兰最终还是出局了、失败了。而张兰失败的原因就在于对法律知识的无知上,尤其是对合同法知识的无知导致了张兰最终的失败。相反,投资人鼎晖投资公司却最终能够金蝉脱壳,略胜一筹。
而鼎晖投资公司的胜利则在于对合同法知识熟稔的理解与炉火纯青的使用上。其《投资协议》中的条款环环相扣,像“紧箍咒”一样套在张兰的脖子上,其一旦入套,就断难脱身。这就是法治社会中法律知识的力量。
《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
现代公司要发展壮大,融资是免不了的。对此,“俏江南”采取的是私募股权的融资方式。于是,2008年,投资人鼎晖投资公司和创业人张兰签订《投资协议》书。鼎晖公司属于投资公司,而投资公司和实业公司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成立的目的就是谋取利润后能够全身退出,而退出的途径就是目标公司上市或者被兼并(并购)。
鼎晖投资公司的《投资协议》也秉持了自身公司的发展的特点与理念,因而,鼎晖投资公司设计《投资协议》可谓是环环相扣,步步为营,进退有据,天衣无缝。例如,俏江南和鼎晖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自2008年投资协议签订、鼎晖公司投资款到位后,如果俏江南未能在2012年底即四年内实现上市(IPO),张兰应该回购鼎晖公司的投资股份,并且按照投资额的20%,每年向鼎晖公司支付固定收益。或者虽然俏江南上市,但经大多数A类优先股(投资股)股东同意,张兰应该自5年开始,分3年回购A股。回购价格=原始发行价+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红利。
而在事后也说明了鼎晖投资公司的确技高一筹,进退有据。也怪张兰气运不佳,在俏江南允诺上市的最后一年,也就是在2012年,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严禁公款吃喝。这样,俏江南这一高端餐饮企业的经营业绩也就随之一落千丈。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俏江南就不可能在约定时间内上市。如此一来,鼎晖投资公司就要求张兰履行合同------回购鼎晖公司持有的俏江南的股份,并支付固定收益。由此可见,鼎晖投资公司的《投资协议》非同一般,极其巧妙地实现了自身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启动领售权条款
其实,在厉行反腐倡廉的大环境下,张兰自然无力回购。按理说,这时候最担忧的应该是债权人鼎晖投资公司。但是,投资鼎晖公司的明智之处在于其在投资时已经考虑到这一情形出现后的应对之策。因此,双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领售权领款。
所谓领售权是指在合格IPO之前,如果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清算公司,剩余的A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也就是说当创业股股东(普通股,也就是张兰)无力回购投资人鼎晖公司的股份时,投资人鼎晖投资公司有权对外出售其股份,普通股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应该同意A股(投资人股)股东出售,并且同意以与A股股东同样的条件、价格出售其普通股股权。
事实上,对VC来说,将领售权条款写入投资协议已经越来越重要了。如果领售权条款能被正确地设计和执行,领售权可以为VC提供重要的保护,使之在合适的时机可以实现投资退出。企业的创始人理应保障VC合理的退出要求,但也要通过精心的条款细节设计,控制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鼎晖投资公司显然合理并且巧妙的利用了领售权条款,而张兰却对此表现得极其的无知。这无疑导致了张兰最终的出局。
清算优先权条款使得张兰净身出户
此外,万一公司经营不善,股权转让价款过低,投资人的投资无法收回怎么办?双方为此在《投资协议》中进一步约定:投资股股权、普通股股权合计出售额达到了50%,视为俏江南清算。清算事件发生后,A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创业人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
依据“清算优先权”条款,公司如果出现出售或清算等事件,VC要按照设定方式获得优先分配资金(优先分配额)。如果VC发起的公司出售交易金额低于投资者的优先分配额,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一定会反对的,原因很简单,就在于这样一来,他们什么也得不到。即便是交易金额超出优先分配额,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也可能会不满意分配的资金,从而反对此交易。
以上几点原因决定了,如果VC想通过出售公司实现退出,领售权就是很好的底牌。而鼎晖投资公司也的确利用了领售权这一张底牌。而零售权条款的适用,进而使得清算优先权条款发生反应,从而导致张兰最终的败局。也就是说,最终的股权转让款(包括投资股股权转让款和普通股股权转让款)优先给付鼎晖投资公司。这样,欧洲私募股权基金CVC收购俏江南后,其款项基本上就都进入了鼎晖投资公司的腰包,张兰本人几乎净身出户。
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投资协议》的逻辑顺序是:鼎晖投资公司投资后,万一俏江南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市,普通股股东张兰就要回购鼎晖公司在俏江南的股权,如果张兰无力回购,那么领售权条款开始适用,发生法律效力。
领售权条款适用后,一旦俏江南的股份转让达到50%,俏江南就进入清算阶段,清算优先权条款又得以适用,因而,清算所得价款优先清偿鼎晖投资公司。这个《投资协议》真可谓是步步为营,环环相扣,设计的非常巧妙,将张兰一步步引入彀中,而后自己获利抽身。
这样的情形可能让张兰始料不及,商场如战场,热情与良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也不必奢望遇到有“道德”的投资人,可以跟企业患难与共,不会强制出售一个正常运营的公司去解救另外一个公司。在这样的生意场上谈交易,利益就是道德,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最大的道德。而这却都是商业规则运作的结果,也都是法律规则实施的结果。
不懂得法律知识,如何俏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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