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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周,大海在跑学历认定的事情,对于机关办事的“程序正确”,算是有了深刻理解。
事情的纠葛,还要从最早的学历信息填报开始,完全就是“抠字眼”!
大海是堂堂正正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回归地方工作后,人事处告知“目前只能认定为在职研究生”。
如此认定,大海当然不服气,开始搜罗前因后果,试图搞清楚来龙去脉。
发挥研究生搞学术研究的劲头,也算是硕士生的基本功再次附体,大海终于把事情刨根问底搞清楚了,算是刨到祖坟上了。
关于全日制学历认定,最早的文件是《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其中,中组部把条条框框写得很清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对“是否领取工资”等都有界定。
大致的原则摘抄如下,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入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
(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
(3)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
(4)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
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国(境)外、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
但是,实际上很多军校研究生上学毕业后,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就是为了严格限制人员编制实力变动,完全不可能转寄档案,也不可能不发工资,这就给人事部门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分歧”。
有的单位“宁可错杀,也不错误”,全部认定为“在职研究生”,因为条款上四个原则就是这么明确的,而后面特殊人群“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也可以理解为只要不一致就不认同。
可能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很多特殊情况,于是中组部又在2016年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向各级组织部门修订了学历认定条件,将原有的4个条件改为了3个,即:
(1)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录取;
(2)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天在校学习(即全脱产学习);
(3)毕业时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上述以外的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据说,由于《电话通知》发布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之后,而且只下发到了各级组织部门“内部”,所以似乎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后来,大海不甘心如此,不可能这个问题就这么认定,明显没有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继续探查一番,大海终于又有了新的发现——问题在2019年得到了纠偏。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2019)问答》(第15问)中,中组部对干部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进行了明确,与2016年10月份《电话通知》一致,这成了最新的政策依据。
干部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研究生学历学位(含硕士、博士),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录取;
2.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天在校学习(即全脱产学习);
3.毕业时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干部在军队院校、国(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参照上述认定标准掌握。
按照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理解,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大海认定,2019年的认定新标准,肯定是要高于2015年和2016年的旧标准了。
然而,各个省市依然没有完全一致,实际操作上有先有后,以至于成了大海挂在心头的“历史问题”。
好在大海没有等多久,终于迎来了人事部门“学历认定开始修订”的通知,但是经办人员又同时提出了“附加条件”——
一是必须有原始报考材料,意思就是证明你是全国统考上的学,有正规的录取手续。
二是必须让学校证明你是“脱产”,而且还要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佐证“全天在校学习”。
这可难住了大海,这证明“全日制是全日制”,与证明“我是我”“你爹是你爹”,似乎有点异曲同工之妙了。
好在学校虽然几经转隶,还能查到部分学籍存档信息,但是打死也不愿在证明上写“脱产”二字,只能写“全日制在校学习”,据说是上级严令禁止。
后来找人帮忙佐证说明情况,经过各级一番极限拉扯以后,学校才在证明中录入了一个折中的表述“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还真是费了一番心思。
其实,关于什么是“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在2016年也出台过一个文件,专门有对“脱产”二字的明确表述——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大海提出了质疑,既然教育部2016年都认定“全日制研究生”就是“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那为什么2018年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还要刻意证明“脱产”呢?
难道学历学位证书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开具的第一版证明中“全日制在校学习”,还不能证明“脱产”?不已经解读为“脱产”了,为何必须死抠字眼?!
可是,大海是利益攸关方,也是有求于人的一方,提出质疑没有任何意义,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更何况,退一步海阔天空,人事部门遇到的情况肯定比大海所知道的要复杂,他们掌握的信息也更精细,所以给出了一个“全日制与脱产是两个概念”的说辞,也就把大海打发了。
对此,大海只能选择三缄其口,有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体验感,然后只能选择继续跑手续。
好在天无绝人之路,大海有个好习惯,每当遇到重要的历史材料,总会留心地复印保存一份,以备不时之需。
这次,大海翻找读研期间的历史资料,就发现一个“有力证据”——当初从学校毕业回原单位,有一个供给关系介绍信,明确注明了供给关系从“2016年9月转入”到“2019年1月转出”,终于形成了闭环“证据”。
在人事部门的坚持下,大海再次回到学校,找到开具供给关系的办公室,重新“用印盖章”,证明“复印材料与原件一致”,这才形成了有利于大海的证明。
而同样需要证明“全日制是全日制”的同事,每个人与每个人情况又都略有不同,个别人甚至啥材料也拿不出来,可能就没有大海这么幸运了。
对此,大海也只能选择“独善其身”了,就算有心帮忙也是爱莫能助,因为谁也不知道别人是个啥真实情况。人事部门之所以这么做,本身就是为了“甄别真伪”。
经过这么一遭折腾,一个星期三进三出,在单位与学校之间跑来跑去,大海对于档案材料的“严肃性”,对于办事程序的“正确性”,又有了刻骨铭心的印记!
大海回过头来一想,换做自己是人事部门的经办人员,或许也会这么“认定”,既要对利益攸关方的权益负责,也要为自己工作“安全性”负责,既然是“档案认定得利”,自然是谁得益谁主张谁举证,无可厚非。
想通了这些道理,大海换位思考一下,倒也彻底释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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