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
目的:取得经营活动需要短期使用的资产。
特征:短期(最主要特征)、可撤销、不完全补偿的毛租赁。
期满:出租方再出租给其他承租人,或作为二手设备出售。
融资租赁
目的:取得拥有长期资产所需要的资本。
特征:长期(最主要特征)、不可撤销、完全补偿的净租赁。
期满:承租人以极低的租赁费继续无限期使用;出租人变卖资产;出租人允许承租人以出租的名义转卖资产,所得收益大部分归承租人,小部分分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可认定为融资租赁,则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格,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通常解释为≥75%。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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