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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VS强制执行之四:买保险可以避税也可以避债?

人身保险VS强制执行之四:买保险可以避税也可以避债?

作者: 王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22-03-23 08:11 被阅读0次

    讲到这里不知道大家会不会感觉我跑题了哈,越来越像一个保险宣传员了。现在终于可以来到咱们的正题上了: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还是得扯远一点:

    提到保险,我们脑海里出现什么画面?

    不知道大家会出现什么画面,反正对于我来说一想到保险我满脑子都是每年想办法凑保费,其余的我似乎都意识不到保险的存在?

    说实话,为什么保单在我们生活中的存在感那么低,其实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穷”。在江浙沪一带,当然不仅仅在江浙沪一带,在有钱人们之间流传着“买保险可以避税也可以避债”的说法,因为保险确实是属于我们资产的一部分。

    但是因为保险合同中存在着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最后生保的时候这部分保险金是属于谁的很难确定,所以征税和讨债很难对其下口,所以就坊间就流传着“买保险可以避税避债”的说法。

    但是,敲黑板了哈:

    现在“买保险可以避税避债”这种说法已经被广泛推翻了。

    早在浙江省高院于2015年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中就明确表示: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江苏省高院于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明确表示: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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