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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 助迷途少年参加高考

附条件不起诉 助迷途少年参加高考

作者: 护星使者 | 来源:发表于2018-10-21 23:31 被阅读6次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林某系栖霞一中高二在读学生。张某因开玩笑故意抚摸林某,引起林某恼怒,后二人在教室外走廊处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腹部捅伤,经栖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腹部损伤属重伤。2014年3月,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此时二人面临高考,该案引起校方以及社会强烈关注。

    【处理方式】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未成年人,被害人林某则刚满十八周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依法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同时,办案人员对二人的生活、学习及家庭情况都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在调查中发现两名学生平日关系很好。案发后,张某在其母亲带领下及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林某及其父母道歉并进行了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及其父母也主动向检察机关要求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因高考迫近,张某父母希望能给孩子一个机会让其能够参加高考。

    栖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先后多次深入学校、家庭对二人都进行心理疏导,从不同侧面帮助两名学生调整心态,既让犯罪嫌疑人张某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肃性,同时又充分体会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宽缓政策;对被害人林某,工作人员从化解仇恨,消除积怨的角度做工作,使林某以平静心态正确对待这件事情。经过双方努力,两名学生很快从该伤害案件所造成的阴影中走了出来,恢复了友谊并全身心投入复习备考中,在高考中均取得比较理想的成绩。被害人林某达到国家二本分数线,犯罪嫌疑人张某达到普通大专院校的分数线,双方家长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感谢。

    【处理结果】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栖霞市检察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各方面因素,及时召开了检委会进行研究,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遂对张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评析】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独特的特点,未成年人一方面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力较差,容易冲动犯罪,但另一方面可塑性较强。这就要求在办案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的角度出发,在体现刑法威慑性的同时,更要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教育和情感感化,本案的成功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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