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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监狱——漫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学校与监狱——漫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者: 九章刑辩邹玉杰 | 来源:发表于2018-02-26 20:00 被阅读39次

    大文豪雨果曾说过:“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

    马克·吐温也同样说过:“每关闭一所学校,就必须开设一座监狱”。

    有花堪折,君莫折

    就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而言,则更是如此。

    与监狱相比,学校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其作用那是相当的大,绝对不比监狱小。与其把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放在监狱,还不如将其放在学校,如此其改造的效果,反而可能会更好。

    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方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有人可能会想不通:年纪轻轻就犯罪,不把他关进监狱,今后不更难管教吗?况且,说不定会给社会造成更大伤害。

    其实不然,上述规定针对的都是轻微的刑事犯罪,且都是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轻微犯罪,并非罪大恶极,也非十恶不赦,这些未成年人大多是出于好奇,或对法律的无知,而误入歧途的。

    其实,这些孩子本质并不坏,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疏于管教,未能及时发现其犯罪苗头,加之网络的发达,信息良莠不齐,孩子无法分清是非好坏,进而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说实在的,这些孩子,虽然稍微瑕疵,但仍然不失为祖国花朵,稍加修剪,成为祖国高级栋梁,也不是没有可能。

    具体到每一个个案中,监狱中少一个犯人,学校里就会多个学生。

    我们可以相信,未成年犯在与天之骄子的长期接触中,肯定要比在监狱中学习到的东西更多、更好、对社会更有利,这应该是法律允许范围内,我们能做的对社会最有利的,也是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最好方式吧。

    很期待,严酷的法律和温暖的法律人,在这略微寒冷的早春里碰撞出灿烂的火花,让这些偶然迷途的羔羊,在感受法律震慑的同时,也能看到未来的方向,而不至于丧失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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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寰迷小梦叶非杨::+1::+1::+1:
        九章刑辩邹玉杰:@寰迷小梦叶非杨 谢谢鼓励!
      • KernelC:最近 一些校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犯罪者 在法律上,在社会上得到应有的制裁和审判。
        一些学校越来越重视这方面事件,认真负责的处理,而不是 掩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我认为这才是国家,法治的表现。

        请诸位不要把你的仁慈放在 犯罪者 身上。
        这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

        与其关心这个,还不如关心 一些 犯罪者 真正悔过出狱 之后的就业问题。
      • KernelC:真实的情况是,放在监狱更合适。
        尤其是在城乡结合地区,现在的校园的暴力事件,老师不知道如何管,为了学校声誉不作为。
        任由一些不法未成年胡作非为。
        导致受害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收到侵害。
        原谅那些 思想,道德还未成型的未成年犯罪者。
        反而会导致其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其主要原因是 犯罪,犯错的成本太低了。
        只要事后说一番悔悟的话,表现出一番悔悟的样子,赔钱
        家长,学校,乃至受害者都会 主动 或者 被迫选择 息事宁人。

        谁来保障这些受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九章刑辩邹玉杰:@KernelC 你说的不错。
        严重侵害案件,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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