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一本书《仿制药的真相》,其中开始的章节讲到,在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仿制药在美国还没有清晰的批准路径,我们知道医药公司研发出一款新药并上市之后,会有好几年的专利保护期。
按照美国药监局的规定,就算一种药物的专利已经过期,仿制药公司也需要重复其大规模、高成本的临床试验,虽然品牌药企早已经证明了这种药物的安全性和功效性。
但是在一个记者的推动下(后来成为仿制药产业的联合会长),仿制药的批准程序得到改变,并得到相关议员和国家的支持,因为国家每年在医药上的支出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而且还能惠及普通人。
于此同时,仿制药的开发,你这个公司能做,那其他公司也能做,那怎么吸引仿制药公司去仿制呢?所以有一个“先到先得”的政策,哪个仿制药公司最早提出申请并获得通过,那么这个仿制药公司也会在之后的6个月时间内拥有独家销售权。
所以这就导致了一大堆仿制药公司扎堆提交仿制药申请,有的公司CEO直接睡在药监局附近的宾馆甚至车里,就为了第一个进入药监局提交申请。
所以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当时药监局一下子接受到几百上千的申请,然后之后审评人员接受的也是这个数量级的临床数据,而且那时候CDISC标准还没问世,所以各个公司可能就以自己公司的标准提交数据,可想而知评审人员的头有多大。
所以之后CDISC标准提出的时候,得到了FDA和医学评审的热烈支持!写这篇也是对为什么要采用CDISC标准的补充,我觉得算是原因之一,可以理解为CDISC的执行,一切都是为了“效率”两个字,同时提供清晰的数据追溯路径。
同时在书中提到,FDA的审查人员来药厂现场审查的时候,药厂的那些人有点像领导来视察一样,做假样子,突击打扫厂房,这是药厂的一方;而作为FDA,也有一些黑历史,后续继续看看有没有可写的。
现在看书,都是隔很久一段时间再稍微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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