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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中的囚徒困境

认罪认罚中的囚徒困境

作者: 姜成慧 | 来源:发表于2020-12-14 16:23 被阅读0次

    囚徒困境的故事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接受审讯。警察告诉每个人:如果两人都抵赖,各判刑一年;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八年;如果两人中一个坦白而另一个抵赖,坦白的放出去,抵赖的判十年。从整体考虑,如果两人都抵赖,各判一年,显然这个结果好。但对于每个囚徒来说,最优选择是坦白,结果,两个嫌疑犯都选择坦白,各判刑八年。囚徒困境所反映出的深刻问题是,个体的理性有时可能会导致整体利益受损。

    认罪认罚实施过程中,各方其实也存在着类似的囚徒困境。

    嫌疑人/被告人:认了,可以从宽,但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合理根本无从判断;不认,从宽是肯定不行了,弄不好再被认定个认罪态度不好被从重处罚。

    辩护人:做了,对量刑有益处,但检察院基本不和律师协商从宽的幅度,最终的结果可能和预想的还有不小差距;不做,法院也不一定能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的结果更难预测。

    法院:做了,量刑权基本就交出去了,难道真变成只能盖章的法律民工?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不是变成口号了吗?不做,看着电脑里未结的案件,想着一个庭最少开半天,繁重的工作又压的自己喘不上气。

    检察院:做了,拿着检察官的工资干了检察官和法官的活,关键是量刑精确化检察官也不专业啊,一旦产生错误,闹笑话事儿小,被追责事儿可就大了;不做,除了案件的压力,各种考核指标的压力又无从解决。

    严格地说,认罪认罚中的囚徒困境不是做与不做的问题,而是怎样做好的问题。囚徒困境也不是不能破解,只要能够充分沟通、协商即可。要想把认罪认罚做好,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参与各方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放弃自己既得利益,充分沟通、协商,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如果仅站在个体角度考虑解决方法,一定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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