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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杂谈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慈善杂谈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作者: 善法道 | 来源:发表于2020-12-12 07:39 被阅读0次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释义:看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图片为: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司机 河北好人 感动承德人物 双桥区爱心志愿者协会会长 冯海龙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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