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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死刑之废存

刍议死刑之废存

作者: TU1900先生 | 来源:发表于2017-07-13 11:16 被阅读43次
    刍议死刑之废存

    死刑存废之争滥觞于学术界,兴于网络媒体。争论者多为有文化、有修养的精英阶层。反对派中有站在道德高度者认为,“天赋人权”,死刑是对人权践踏;有站在法律角度者认为,死刑与宪法相抵触,有违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还有站在实用主义角度者认为:死刑的对抑制犯罪的效果有限。支持派中亦有此三类人:站在道德角度者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站在法律角度者认为,法律既然设置死刑就应严格执行;站在实用主义角度者认为死刑是对死者以公平、对生者以慰藉。争辩的结果无外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什么是中国特色,我理解就是要基于国情民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最朴素的思想和最基本的价值观,是中国老百姓最根本的善恶观念,也是当前中国于法治建设的最大国情民意。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政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一部法律的出台甚至是其中某一条款的修改,如果有背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价值观念,试问又如何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至此,我偷偷问一句:有没有向普通大众“调查取证”?如果说是“调查取证”了,那么是不是该有个“举证”的程序。我想调查的结果不问可知。反对派没有这么干可以理解,因为他们知道证据对己方不利。

    可能有人会说民意这东西虚无缥缈,最是容易被绑架篡改。窃以为容易被绑架是网络舆情,中国老百姓的朴素思想和基本善恶观念是无法被绑架篡改的。借用知乎上一位朋友的观点:支持废死的朋友,我尊重你们的看法,但求你们千万别代表所有人修改或建议修改刑法,你完全可以做到自己废死,但是千万别替我们做主。(以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很可能不会被判死刑,见法发[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自毛主席提出“死缓”以来,“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政策。97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了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同时减少13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97刑法同时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其又有了重见天日的一天。死缓已经给应当判处死刑之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无奈自身无可救药,在考验期内继续作恶。正所谓:No zuo no die why you try。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我们反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复仇思想,但是法律决不能成为犯罪人手中的免死金牌。司法在保护加害人权利的同时,更应该重视的是被害人的权益。畏惧法度者最快乐,自由永远是在法律的圆圈内。

    最后,一句话总结我对死刑的观点:我是坚定的死刑支持者,但我又希望有一天中国不再有死刑。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罚修正案(八)》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发[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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