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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

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

作者: 288fa60b7cfe | 来源:发表于2017-12-05 16:04 被阅读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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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案件中,以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人、债务人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往往存在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得执行困难,无法有效执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及《执行规定》等对于变更或追加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情形做出了较为零散的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变更、追加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得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更加明确且更具操作性。对于执行案件的有效执行,实现债权发挥了突出作用。现就变更、追加的法定情形简单加以归纳。
    一、申请变更或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情形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7、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法院依职权直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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