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前世今生

作者: 5d643f189554 | 来源:发表于2017-06-08 18:01 被阅读1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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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违法建筑”这个名义,我们并无陌生,如果你的邻居在你居住的房屋周边,搞了一个小屋,遮挡了你的阳光,阻碍了你的出路,你一定会火冒三丈,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拆除这些“违法建筑”。但是现实中,有一些人居住了一辈子的房屋,并和四周邻居也相安无事,但面临拆迁时,由于房屋修建年代较早,无法提供房屋审批的合法证明,从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巨大的财产损失,面临着居无定所,甚至意味着此后漫长的人生路都将在上访途中度过。

    那么“违法建筑”这个词是怎么来的呢?

    只要是存在“法”,“违法”行为必定存在,“违法建筑”也应当存在。然而,由于当时国家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不少建筑物并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对于这部分建筑,是不能简单地以“违法建筑”来进行认定。

    一、违法建筑称谓的历史沿革:

    1、“违建”最早的全称是“违章建筑”。1980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有效) 第四条、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2011年1月21日,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4、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罗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在1949年到1980年之间,在法律法规上是没有违法建筑这个概念的。

    二、违法建筑的概念:

     1、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法》

      2、违法建筑概念:

      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存在的事实类型,主要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规划范围)、内容(图纸)施工的;

     2、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3、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4、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5、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6、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7、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总结:并不是没有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房子就是违章建筑,因为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是没有上述规划审批的手续存在,也没有规划许可证这个说法。

    当我们收到《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认定为违章建筑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是房屋建造是就存在的法律法规。我国《立法法》93条规定,法不涉及既往的规定。是指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也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处罚人们过去的行为。

    由于我国的城镇土地是国有性质,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下面,我们将分别予以详细说明这两类土地上认定“违法建筑”的特殊情况。

    对于城镇房屋。(1)由于建造年代没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应依照现行法律予以补办;(2)对于住宅商用的,如果已经取得合法经营执照的,要按照商用标准予以适当补偿;(3)对于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限期予以解决。(4)拆迁时,要先落实安置补偿问题,再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如下: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对于农村房屋。

    (1)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四、特别说明:除《城乡规划法》外,我们的土地,建设,市政,环保,公路,铁路,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如我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0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即: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者整治环境为由禁止限制规模畜禽养殖。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总结:”违法建筑“是在一定的阶段的产物,其带有一定的时代特殊性。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判断之前的建筑,也不能以按照现在的法律超过了规定的面积来评价以前造的建筑是超面积的。如果你对政府部门职权部门作出的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服,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让律师来对您的建筑是否违法来做一个专业的解析。很多时候,在真金白银的利益面前,政府的道德底线并不比老百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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