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媒体报道,本月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城管执法人员将施工用梯子带走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不慎坠亡,此事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今日(1月29日),涉“抽梯事件”城管执法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此前,舆论广泛对涉案的雇主文印店老板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条文见附录1)刑拘而对涉事执法人员仅仅被作免职、停职处理大为不满。
事实上,在这起悲剧中,显然有着多因一果,但距离伤害最近的原因力无疑是将梯子抽走的城管执法人员。这也正是舆论对当时刑拘雇主而不刑拘涉案城管执法人员不满的原因所在。作为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预料到在大冷的冬天,将进行作业的工人滞留在三层房顶上,会发生一定的伤害事件。因为对这种伤害事件的发生无所谓,不管不顾,如果造成他人重伤则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则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条文见附录2)。由于涉案的人员系职务行为,所以不是适用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适用玩忽职守罪(法律条文见附录2)。因为检察院职务犯罪的职能已经被转到监察委员会,可以预见到的是,当地监察委将会对涉案的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关注新闻,可以看到郑州市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已经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补贴20万元;安装广告牌的公司(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承接广告牌的文印店(湘鑫图文广告)赔偿43万元。死者家属已经获得80万元赔偿,而文印店承诺的赔偿款尚在筹措之中。这真是一个天大的悲剧,一家之主在寒风中远去再也不会归来,让即将到来的狗年蒙上了一层悲凉。
痛定思痛,如果不是眼里见权不见人,做事无人性的执法理念作祟,又怎么会酿出一个又一个的悲剧?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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