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听起来高大上,学起来晦涩难懂,想学一些装扮一下自己,又怕理解不到位,露底,没关系,这里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来告诉你那些难懂的金融学名词。
1-保险合同里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富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用人话给大家翻译一下。张先生刚刚生下了一个宝宝嘟嘟,为了表示对宝宝的爱,对妻子的感谢,张先生在A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年金险(附加意外险),每年缴费50万,连续缴费5年,保险期限是10年。被保险人是宝宝嘟嘟,受益人是妻子。
张先生为什么要给嘟嘟买保险呢?张先生60岁了,有三个女儿是前妻子所生,喜得儿子实属不易。同时,张先生奋斗一辈子攒了些钱,500万。这些钱,已经出嫁的三个女儿都在眼巴巴的望着。他担心一旦自己病逝,现在的妻子和儿子受欺负。
有了这份保险,即使张先生在明年马上去世了,十年后,嘟嘟还是会领到250万现金。如果嘟嘟在此期间不幸去世了,现在的妻子能够得到一笔钱。
这期间,保险公司A是保险人,张先生就是投保人,妻子就是受益人,嘟嘟就是被保险人。
2-保额、保费、账户价值、现金价值
张先生在保险公司买为自己买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是50万,每年缴保费1000元,连续交10年,保险期限是终身。
如果某一年,张先生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给张先生。那么这50万就是保额。
如果某四年,张先生不想交保费了,想退保,保险公司退还张先生600元钱,那么这600元就是第四年的现金价值。通常,有现金价值和账户价值的保险均为储蓄型保险。存消费型保险不存在现金价值和账户价值一说。
3-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于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
讲到保险利益,并非是你想给谁保险就能保险的。对于人身保险来说,只有你和被保险人来说,只有你和保险人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你才能为其投保。
为什么保监会这样规定呢?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一说,那么这个社会多少人就可以依靠给别人投保谋取暴力了。
比如说,张三,看到马路边一个孤儿,面黄肌瘦,营养不良的样子,估计他活不过20岁,于是给他买份保险,受益人是张先生自己,希望如果这个孤儿一旦出现事故,自己能得到一笔钱。
因此保监会设定了保险利益一说。作为人身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有血缘关系才可以投保。
4-如实告知
保险并不等同于普通的以盈利目的的公司,他还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的责任。
如果保险合同没有如实告知的要求,没有最大诚信的约束,那么所有有病史的人都来买保险,保险公司需要逐一排查,成本将大大上升。社会上最大的成本就是信任成本。
保险合同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的人会问你一些问题,比如你签订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一定询问你的职业,以前的病史等等。如果你之前生过病,但是你故意隐瞒了,那么即使出险,保险公司有权利不赔付你。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5-诉讼时效
只要讲到法律,就会讲到时效性。保险也是一样。
比如你当初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结果保险第三年后罹患了重大疾病,结果期间一直在忙,没有想起报案,请求保险公司赔付的事情。在第12年,你翻箱倒柜时,看到了保险合同,对不起,时效性已过。你无法要求保险公司背负你第三年的保险。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为自己从事金融行业,因此对保险感兴趣,如果各位想买保险,建议好好去分析,比对。必定,保险是在出事的时候能够起到保险和杠杆的作用。分析比对保险公司,比对免赔条款,比对保费,比对保额,比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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