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孔子说:“审理案件,我与其他人没什么分别,都是做出是非曲直的正确判断,最终达到类似的诉讼案件不再发生的目的。”言语中少乏实情的人,要有所制约和限制,不能让他滥用言辞。充分尊重和敬畏民心、民意,这便是所谓的“知本”。
联系一下上下文的话,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补充——知本,知之至也。
这样的话,这段话的主旨便不言自明了。也就是说,这段话是阐释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的“致知”的。前文,作者讲“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很显然,这里所讲的“知本”是“知至”的关键。
不过,这段话的文风,似乎与前文有所不同。明显诘屈聱牙了不少,气度、器量也大不如前。从引论孔子的话,到推论过程,再到得出“大畏民志”的结论。很显然有把不是一个品牌的插件拼凑在一起的感觉。
还好,结论“大畏民志”——此谓知本,是说得过去的。
一个基本的逻辑是作者通过引经据典,分别阐释了“明明德”之“明”,“亲民”之“亲”,“止于至善”之“止”后,顺道落脚到“致知”上,把如何做到“知至”这个修养条目也给“办”了。只是,这里所讲的“大畏民志”同“邦畿千里,惟民所止”的“民”,地位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罢了。“邦畿千里,惟民所止”中的“民”,是一种自然存在的民,自有他当遵循的天道规律在。“大畏民志”的民,似乎已经是可以与某种权力产生对抗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力量了。以至于不充分理解和把握“民”的力量,便无法守住根本。
再向论证过程上细究,“无情者,不得尽其辞”——虽没有被证实的具体出处,却有明显的执中烙印。“无情者”从中庸的角度看过去,即便是个中性词,也是某种极端的代名词。有“无情者,不得尽其辞”的意识,便有点子莫当年在杨、墨学派之间执中的意味了。虽然未必便是真道,却是最简便也最趋近于真道的简便法门。但“执中”并非“中庸”,较之细若发丝的黄金中道哪怕只差一微米,也还不是真道。
紧接着再向上推究,“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话是《论语·颜渊第十二》中记载的孔子的原话。这话高明的地方在于先强调“吾犹人也”——“我”同别人没什么两样。
作为常人,在现实世界里,总想着找到别人看不到的法门,总想掌握点别人无缘获得的秘笈。以至于在武侠小说中,没有秘笈和密道,故事便无法演进下去。就连孔子的弟子,也总寻思着老师手中有什么不肯外传的秘笈。以至于孔子站出来讲“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
在圣人眼中,人生没有什么秘笈、密道,有的只是踏踏实实做正确的事儿,坚持正确的方向。对于“听讼”这样的事儿,孔子同其他人没有什么分别,都是尽自己之力弄清楚是非曲直,以避免类似的诉讼频繁发生。其实,不单单是“听讼”,处理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无不是如此。做法是显而易见的,像共识一般,没有多少分别。初心呢?却未必是显而易见的。孟子当年讲制作弓箭的失人,在内在仁心上总是会弱过制作铠甲的函人。初心何尝不如此呢?有没有“听讼”者,或者参与诉讼的人,是唯恐天下人不争相诉讼的?
沿着这个立意再倒推回去,“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哪里还是针对某个或某一类人,分明是为着天道人心的。“大畏民志”哪里还是什么机关算尽的权衡,分明是以天下心为根本初心。
下过几轮正推、倒推的功夫,“知至”无非格物的演化而已,“知本”那是早晚的事儿。“知本”了,也就“知至”了。
王阳明之前,循着《大学》的格物思路,老老实实做“格物”的专门学问,“格物”格到吐血程度的人不在少数,只有王阳明老老实实站出来说这种方法不对,此后才有了八条目学问的融会贯通、知行合一。“格物”如若抵达不了“知至”的境地,那物不格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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