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是近年很火的销售模式,不仅有大量主播干起了直播带货,不少明星也到直播间过了一把直播带货的瘾。不过明星直播带货顺利的不多,翻车的倒不少。
直播带货说白了就是网上叫卖,传统销售的陋习并不会因为搬到网上就消失不见,卖假货,卖山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一个也没落,并且还出现了刷数据,虚假交易等新型问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带货不仅有《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约束,《刑法》更是不能缺失。
一、产品质量类
直播带货可能涉及的有关产品质量的罪名常见的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行为。销售伪劣产品要求销售者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绝大部分主播都会以自己不明知作为脱罪的理由。要确定主播是否明知,不能仅凭主播的口供,更要结合选品、洽谈、试用、进价价格等行为和因素综合确定。
二、商品商标类
假货不仅仅是指质量不高的产品,也包含“物美价廉”但是假冒商标的产品。主播销售注册商标商品时,应当取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代卖注册商标商品时,应当有义务对商品提供者的商标授权进行审查。销售山寨货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是一种犯罪,不会因为销售场所从线下换成线上就变得合法。
三、诈骗类
目前发生的与直播带货有关的诈骗类犯罪较多,大部分发生在直播带货之前,但并不意味着直播带货过程就不会涉及诈骗类犯罪。如果主播方和商品提供方商议以下单数量、观看人数、互动次数等任务作为支付主播方报酬依据,而主播方利用刷单、机器人等方式虚增任务完成量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遗憾的是,相关机关对直播带货的追责还停留在行政处罚为主,尤其是针对明星直播带货翻车极少主动介入调查,给公众留下直播带货翻车不会涉嫌刑事犯罪的假象。面对直播带货的种种乱象,刑法不能缺失,也不应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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