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私自罚款 权利与权力如何平衡?
2019年9月15日,宿迁大润发超市被曝抓住小偷后不移交警察处理,而是私自罚款,且罚款是商品价格的10倍到20倍不等。且超市“为了抓住”小偷,专等偷盗者走出超市后将其抓回,以威胁其罚款,每日可以此“赚”几百至几千不等。
身处法制社会的公民不应该偷盗,这确是小偷行为不当之处,理应处以罚款,但这处理的对象不应该是超市。虽说很多超市都有相关规定,凡偷盗者以相应倍数罚款处置,做贼心虚的小偷们也因害怕自己的盗窃行径被披露至单位、学校、家庭,而不得不予以妥协,苦于被别人揪住把柄而承受着处罚,但实际上超市并不拥有处罚小偷的权力。如果超市私自处罚小偷,就成了越俎代庖,采用私刑,人人效仿,长此以往必定泛滥成灾,这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破坏,对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挑战。
盗窃超市财物当属犯法,执法者应当是警察局,但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经济发达省份3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像超市一类的商店,商品金额均不会太高,加上公安机关平时公务繁忙,金额过小的盗窃案一般不会予以受理,更不会留有案底,盗窃者是否多次行窃自然无从得知,违法行为也无法认定,刑事责任无法追查,故很多情况下被盗一方往往有苦说不出。
因此,出现了企业利益和权力滥用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超市偌大,总有一些死角缝隙是人盯不到的,盗窃行为层出不穷,而盗贼又仗着警察不受理为所欲为,企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超市滥用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本想惩治违法行为,未料自己使用过度,踏入了违法的深沼。该超市为了能够“多抓住”小偷,故意先“纵容”小偷违法,看到有偷盗者并不提醒其付款,待其走出超市后再以“合法”的名义抓住小偷,威胁小偷接受惩戒,这本身也涉嫌敲诈勒索,只是这样的敲诈勒索被蒙上了合理的面纱,理亏的小偷不敢也无处申诉。
由此看来,小金额的盗窃,还处于一个灰色地带。而处于这个灰色地带的被害者,才是应该关注和改善的对象。一方面是被不当处罚的小偷,如何做到公正处罚,既能让盗窃者受到处罚,不敢再犯,又不会惩处过度。另一方面是作为失主的超市,正当的出发一方面能补偿超市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维护超市的合法权益。这中间的天平如何平衡,还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小金额的盗窃也是应该管制的对象,毕竟,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不能让盗窃蔚然成风。
搁平权力与权利的天秤,不仅是对法律的完善,也是对公民的保障,让违法者得以惩治,让受害者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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