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charisma"即“魅力”这一概念,意指领学者对下属的一种天然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从20世70年代后期就开始,一些学者对这一般念作了重新解释和定义,例如(1)罗伯特·豪斯(以路径—目标理论而著名)确定了3项因素:极高的自信,支配力以及对自己信仰的坚定信念。(2)瓦伦·本尼斯(Warren Bennis)研究了90位美国最杰出和最成功的领导者,发现他们有4种共同的能力:有令人折服的远见和目标意识;能清晰地表述这一目标,使下属明确理解;对这一目标的追求表现出一致性和全身心的投入;了解自己的实力并以此作为资本。(3)麦吉尔大学的康格(Conger)和凯南格(Kanungo)的结论是,领袖魅力的领导人具有如下特点:他们有一个希望达到的理想目标;为此目标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和奉献;反传统;非常固执而自信;是激进变革的代言人而不是传统现状的卫道士。
什么条件下具有领袖魅力的领导人能实现较高的领导效能呢?罗宾斯给出了几个县体的条件。
(1)下属任务特征:任务中包含很多观念成分,或情境中带有极大压力与不确定性。例如销售团队。
(2)领导者在组织中的层级地位:领袖魅力与高层管理者而不是低层管理者的成功和失败更直接相关。例如董事长。
(3)影响范围:具有领袖魅力的领导者对下属的影响多于对他人的影响。例如大将军、团长。
(4)下属的特征,缺乏自尊并且质疑自己价值观的下属更容易接受有领袖魅力的领导者的影响。例如刚踏出社会的小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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