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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八)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五)

(一百八十八)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五)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09-02 11:17 被阅读0次

    这篇来说说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以孙中山的 "遗教" 为立法的根本原则。《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 "实施总理三民主义, 依照建国大纲" 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也标榜 "国民政府革命之三民主义, 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更声称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 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 为巩固国权, 保障民权, 奠定社会安宁, 增进人民福利, 制定本宪法, 颁行全国。”

    其次,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国民政府鉴于制定特别法简单方便, 因而大量颁行特别法, 尤其是刑事特别法,以加强对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镇压。

    这些特别法破坏了国民党在普通成文法典立法中所树立的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形象, 使国家法律在实质和形式意义上产生强烈的反差与冲突,形成了以 《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国民政府的立法是清末政府,北洋政府立法的继续和发展, 它采用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同时也是中国法律文化在继受外来法和保留固有法道路上寻求妥协和调和的进一步探索。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 司法院的解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 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

    六法体系的建立, 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到了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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