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一位憨大哥突发奇想,怎样来钱能又快又好呢,于是买了线帽子剪了两个窟窿戴在头上漏出眼睛 ,拿起准备好的工具,也就是一根撬棍,意兴阑珊的走进自动取款机营业厅内,先是用撬棍撬了撬取款机的屏幕四周,发现太坚硬,撬不动,于是又把取款机屏幕周边砸碎,撬了撬屏幕与取款口的地方,从撬开的缝隙中望进去,也没有发现现金,如果再破坏就会很麻烦,他不想弄了,不如去偷别人家了,于是就走了,走出去,还不忘把自己的作案工具扔到了路边的垃圾箱。
那么问题来了,盗窃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一种?盗窃金额该如何确定,是按照犯罪嫌疑人主观想象,是按照自动取款机内现金数额的多少,还是按照自动取款机的价值或是损坏自动取款机的价值?
两个实例:
案例一: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郭某、于某用螺丝刀将某广场岗亭与农业银行ATM机之间的隔断撬开,撬开后发现里面是钢板无法打开,于是二人商议购买角摩机继续实施盗窃。2019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郭某、于某第二次到某广场东南角的农行取款机实施盗窃,郭某使用角磨机切开岗亭与银行ATM机之间的木质夹层,但无法切开取款机的钢板,致使盗窃取款机行为未能完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于某以数额巨大财物作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手持切割机,手钳子、起子等工具来到某市某区院内邮政储蓄银行,撬开银行窗户进入银行,用手持切割机切割银行取款机,欲盗窃取款机中现金,因久切未开又看到警车巡逻而放弃。后经该银行清点,自动取款机内存有现金222700元。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涉案价值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自愿认罪,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从案例以及法院认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在法律实务中:
一、单单盗窃自动取款机并没有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只有以非法手段进入室内等才算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且盗窃金融机构并不是加重处罚情节。
二、盗窃自动取款机的金额是以自动取款机内金额大小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盗窃目标如果是数额小的,盗窃未遂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