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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时间引发的思考(二)

小悦悦时间引发的思考(二)

作者: 静座常思己过 | 来源:发表于2018-12-31 22:55 被阅读0次

    首先,“见死不救”立法不符合当前人类道德发展水平。法律与道德是规范社会的两种存在形式。但两者在规范社会领域、强制性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法律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编制或肯定的具备强大保障的行为规则体系,是国家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道德是一定社会时期发展形成的,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法律与道德主要有几点区别:法律是国家保障的强制性的规范,而道德是一定社会时期人们观念上的共识,道德行为受社会舆论以及自身的约束;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凡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道德伴随于人类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但是在漫长的历史进化演变历程之中,道德的发展速度远不及人类物质文化的演进。作为一个生物物种,我们人类始终以自我生存与发展为目标,即使当今社会我们物质生活已经得到极大满足、预期寿命不断延伸、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可道德水平还没有进化至以“利他”为基础的道德境界,我们仍然是一个自利的物种,在面临“救与不救”选择之时,我们仍会衡量自身损益。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标准的提高要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提高之上。而在一个仍以“自利”为基础的人类社会中,忽略社会现实环境和公民道德发展水平,将“见死不救”立法,无异于强行要求公民行善,陷入道德绑架,这有悖于人类道德发展进程,让法律成为宣扬利他主义或者强制进行慈善的工具,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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