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这个案子,案件本身没什么复杂的,但是在审理判决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波折,可能之前看过的大多数案件都是在侦破后顺水推舟给嫌疑人判刑,但是今天的却能告诉你,其实叛决过程中很多细节都是至关重要的。
07年的时候,古都某安一个高三学生,在家里浏览了好久的a网站,然后就精虫上脑,总想发泄一下。
他父母平日里条件好,给他的钱不少,按理说这家伙完全可以去洗头房什么的泄火。
不过他因为经常看新闻,被警察扫黄以及某些学生找小姐结果弄得艾滋的新闻吓到了,觉得不安全不干净,那就找良家吧。
于是他在晚上出来浪,路遇一个很清纯靓丽的初中生,应该是下了晚自习的,于是再跟踪一段时间后,乘她路过一段没有路灯的小巷的时候,用刀子把她逼住拉到没人的地方,强J了。
这也就罢了,问题是他欲火旺盛,反复上了人家三次以后,那个女孩子奄奄一息。这小兔崽子发现事情大了,想着原本威胁人家不报警的,现在人成了这样,自己不报警父母也会报警,于是恶向胆边生,捅了那个女孩子三十多刀子,并且学某些BT影片,割掉了受害者的胸部和外yin。
这个案子最后被迅速破获,当然为了受害者的名誉,以及当地治安,没有被大肆宣传过。
案情不复杂,但是判刑的时候遇到问题了。
强加杀人,而且受害者还是一个初二女生,核实年龄不满十四周岁,属于特别恶劣,捅了三十多刀,还割掉胸部和外yin,属于手段极其残忍,理应判处死刑。而且凶手的学籍档案和户籍都证明他已经十八岁过了两个月了。
那么一审就是判处死刑。
凶手的家属急了,都是公职人员而且职级不低,自然要想办法保命,毕竟他们看来自己儿子品学兼优,纯粹是被h网诱惑了,于是到处找关系,二审还换了律师。
这些理由其实没用,毕竟奸杀不满十四岁幼女本来就是极为恶劣的情节,怎么辩护说是激情,说以前表现好都不管用,而所谓的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家属谅解,那个女孩子家境也很好,家属说了只要偿命不要钱。
但是二审开庭的时候,凶手家属出具了一个关键证据,某三甲医院十八年前妇产科的病历证明,证明凶手出生时间和户口本不一致,从新的出生时间计算作案时凶手不满十八周岁!
至于为什么户口登记的早,理由嘛,无非以前为了早上小学,而且是好的小学,修改了档案和户籍,毕竟十几年前没有计算机系统,好改,而且这种事情的确多。
而那份病历相当完善,公诉方对其申请鉴定,包括病历纸张的年限,并且到医院核实当时有关医护人员,都证明是真的,但是出生时间人家含糊不清,毕竟只有一个多月的差距,十八年前谁还记得那么清?
最终高院采信了这个生孩子的病历,按照凶手犯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判得无期。
以凶手的家庭背景来说,无期最多坐十几年就能出来,到时候才三十出头,人生还有很长的精彩的路。
受害者家属不接受,多处申诉上访,他们也有背景和能量,最后最高院再审,和稀泥又发回到中院重新审理。
这一次就是我的从业师傅当审判长。
其实这个案子关键就是那份医院的病历,能推翻就是死刑,推翻不了就没法了。
结合之前的档案和口供,我师傅觉得,很可能病历是伪造的,毕竟一审之前凶手自己和家属都没有在年龄上强调什么,二审才突然拿出来这个证明,很可能就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才想到这招来钻空子的。
以凶手父亲正处级某卫生系统实权官员的能量,弄个十几年前的假病历,并非不可能。而且医护人员也有借口,以时间长了记不清,全推到病历上就是了。
虽然有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手段,但是误差在几个月,对于这种一个月就能决定生死的案子来说,并不能起到关键作用。
我师傅也没办法,后来委婉的对受害者家属说,很可能要判无期了,因为没办法证明他的出生病历是假的。
受害者家属也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不甘心让女儿白死,而且他们也是体制内的,知道有些地方的作假手段,自然要想办法揭破对方谎言。
后来是死者的表姐,也是个公务员,因为生孩子休产假,办请假手续的时候,流程启发了死者家属。
凶手她妈当时是古都某区某个部门的二把手,休产假不光是简单请假,还得在单位和组织部门多处留档。这个是制度规定,而且就算人家父母神通广大能修改档案,你二把手休产假,单位必然会有存档的会议记录来修改工作分工,毕竟产假不是几天而是半年甚至一年多,因为那个时候不像现在这么强调纪律,多休产假好照顾孩子是潜规则。对于公职部门来说,不管你二把手休假半年一年,这段时间你的分工工作总要别人抓吧?
于是受害者家属申请我师傅他们对这些档案进行调查,结果果然发现,凶手他妈休产假的时间,比病历上要早了一个半月。
而且不止如此,凶手他妈单位的会议记录也记录了,她妈是休产假后三天生的,因此会上的领导们还在讨论重新分工之前,说了几句恭喜和祝福的话,被记录在案。并且一直保存在档案室里面。
这一下真相大白,毕竟组织部的档案,以及凶手他妈单位的档案也是效力很高的,凶手的律师想质疑都没法,而纪委此时也因为死者家属的上访对医院进行了审查,一查就发现医院领导因为凶手父亲的关系,不得已授意管档案的用十几年前保存下来的空白旧病历,照着原本病历誊抄了一份,只是把时间推后了一个半月而已。
最终重申判决,以凶手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为由凶手死刑。然后高院维持了,最高法院也核准了。
而凶手父母因为伪证,并且滥用权利,都被双开并且追究了刑责,还有医院的一大票人也开除的开除,判刑的判刑。
后来听说,要不是凶手父母是体制内的,休产假都要存档,毕竟组织部档案几乎没可能篡改,才真相大白,如果是社会上的商人买通医院,那可就真不好查清真相了。
解释一下可能会产生的质疑。
第一,那个案子当中,凶手的父亲是专门请了所谓的制作假证件的高手,用医院原本保留的1988+1年的病历,还专门找了以前的旧墨水,再经过做旧,弄出来的假病历。
有个朋友在下面说了,真实的情况是80%的文书无法鉴定出确切结果,这还不是有做旧情况的。而2007年鉴定水平肯定没有现在发达,大家不要套用现在的眼光。
第二,关于查找组织档案以及单位会议记录的问题。
组织档案为什么会记录产假呢?一般人觉得组织部不会这么无聊,但是别忘记了,作为一名组织部管辖下的领导干部,半年以上的休假,是要计入当年考核的,人家最后查的就是当年的考核登记表,上面有考勤情况。88+1年的时候,可不是前些年那么涣散,那个时候还是很保守的,组织规矩讲的非常严格,考勤非常完备。
那个凶手的母亲,当时是古都市某个区下属的某个科级单位的二把手,是副科还是正科,最后案发的时候是四十三四岁,生他的时候也就25-26岁,很多人质疑这个年龄当二把手合理不合理,你们问问你们自己的父母,80年代的时候很多人参加工作都是十五六岁甚至十三四岁就工作了,我们单位有一个13岁工作的,在那时混到26岁,工龄十多年了,弄个副科或正科是很正常的。
而单位会议记录为什么会有关于生孩子这种记录呢,我最早的回答用手机写的,不太详细,实际情况是单位一把手在会议上介绍情况:“XX同志于XX日请产假,XX日生产,产假半年,可能还要延长,现在讨论XX同志在产假期间主持工作的重新分工情况。”
这是当时会议记录者对法院调查人员的回忆,人家那时的会议记录虽然手写,但是速度极快,基本上能完整记录下领导的每一个字。那是旧时代的一些专有技能。
第三,很多人开始借题发挥喷体制,这里我要说明的是,当时检察院也在二审以后提出抗诉,因为检察院认为高院简单凭借一份医院病例这样的孤证,就认为凶手未成年过于草率,毕竟当时已经在讲证据链了,有太多的各种证明和档案都说凶手成年了,你用一句为了早上好学校改了出生时间,未免太有些搪塞了。
而且最后判决的时候,不光是用组织部和原单位的档案,还找出了这个凶手两三岁时进入单位幼儿园的档案,那个时候不存在为了入学改年龄的理由,还有一大串档案,最终推翻了高院的原二审。
据说高院改判也是受到了压力,毕竟人家家属主张的年龄也就和实际年龄差了一两个月,这种情况下高院法官也不敢贸然担责,万一真的是不满18周岁呢?万一凶手的家属来高院信访闹事呢?
最后是死者的奶奶,80岁的老太太写血书到省纪委和最高法院以及高院去,还有死者的父母四处信访,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意见,然后多部门仔细核查之下,才重审石锤了对方年龄的。要知道80年代的时候为了早上学或者早工作改出生时间实在是太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很难分辨的。
结语:做错事不可怕,但是如果你一错再错,只会把你推入万丈深渊,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可能是大错,可能是小错,但是人性都是一样的,对于自己犯了错,我们通常有两种选择,面对错误接受惩罚,或是隐瞒错误(接受更严重的惩罚或者安然无事),往往我们大多数人都回去选择第二种,因为本质里我们都在和自己对赌。但多数时候我们都会输,所以借每天的这些案例,希望能在一起探索这世界的同时也能警惕自己。
网友评论
富贵是福,造化是命
而凶手父母因为伪证,并且滥用权利,都被双开并且追究了刑责,还有医院的一大票人也开除的开除,判刑的判刑。
要是查不出来呢?
作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