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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播报之《高速上的横祸,谁之过?》

成功案例播报之《高速上的横祸,谁之过?》

作者: 6a31d60498a8 | 来源:发表于2016-09-27 19:02 被阅读0次
    成功案例播报之《高速上的横祸,谁之过?》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18日下午六时许,山东省枣庄市的宋某驾驶一辆山东牌照的货车行驶在连霍高速公路上,当车辆行驶至该公路连云港路段时撞倒一名中年男性行人,致使该行人当场死亡。由于该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交警部门便暂时认定为无名尸……后经交警部门进一步处理,最终确认该名死者为连云港人王某甲,同时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行人王某甲违反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

    王某甲生前家中仅有年近八十高龄的老母亲孙某及尚未成年的女儿王某乙。在面对飞来的横祸之时,这一老一少不仅要分别承受丧子、丧父的痛苦,还要面对因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所带来的低额赔偿之恨意与无奈。

    后来,孙某与王某乙在亲戚朋友的帮助及推荐下,找到了我们……

    【律师代理】

    本案原告王某乙、孙某的代理律师:

    成功案例播报之《高速上的横祸,谁之过?》

                               何文龙律师

    成功案例播报之《高速上的横祸,谁之过?》

                              孙长丽律师

    孙某、王某乙一直不服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但当他们找到我们之时,涉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早已过了申请复核的期限。而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类的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法院判决赔偿的依据主要便是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且法院基本不会对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划分作出修改。因此,本案若要法院改变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但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行人上高速……负全部责任”的简单描述以及两名原告的艰难现状,使得我们最终作出接受委托,并作进一步调查的决定……

    随后,我们多次到交警部门调取了本起事故的现场照片、车检报告以及宋某及其同行人员的询问笔录。在对上述材料做了仔细而详尽的分析之后,我们也逐渐觉察到了希望的曙光……肇事车辆存在局部制动安全隐患、宋某存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过错、且在撞人之后存在倒车带来的二次伤害行为等。

    于是,经过再三研究讨论之后,我们确定了以下代理方案:先按照同等责任起诉要求宋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了便于法庭快速了解交警部门对宋某等人所作的谈话内容,我们将交警部门手写制作的询问笔录进行了原版输入打印,并对其内容进行了重点标识。经过三次激烈的一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宋某存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肇事车辆存在局部制动安全隐患、且在撞人之后存在倒车带来的二次伤害行为的过错。最终按照“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责任划分作出了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底,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王某乙各项损失人民币2170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

    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难度系数大但较为成功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例,其艰难之处在于当事人未抓住更改事故责任的最佳时期,错过了复核期,以至于到法院阶段要求改责难度系数明显增大。而其成功之处,在于律师敢于挑战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通过勤奋的工作、良好的技能,运用充分的证据和说理,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多争取了16万余元的赔偿(如按照王某甲全责进行判决,则赔偿数额总数在5万元左右)。当然,本案的成功也得益于法院敢于打破常规判例,真正的践行依法判决。

    最后,承办律师友情提醒: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务必于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抓住最佳时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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