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究竟是普惠金融吗?

作者: f97893c63bda | 来源:发表于2018-11-01 15:57 被阅读16次

    | 小象要趁早

    小象发现,大家现在都很焦虑的等待着,监管对P2P平台的现场检查,希望通过这次现场检查可以筛选出真正合规的平台,供大家安心投资,这里小象可能要给大家再次泼一下冷水了,因为这次的现场检查只是基础的行政核查行为,最终所呈现的结果可能依然是模棱两可的,哪怕发现一些性质比较恶劣,要求停止经营的,也很难从根本上证明其它平台就是安全可靠的。

    同时不要忘了,这次检查的核心目的是纠正信用中介这个异化行为,强化信息中介的合规属性,其中明确提到了几个监管重点,它们分别是:

    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资金;

    3、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4、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

    小象不想再对这些要求做深入分析了,如果那些头部平台能够完全实现这四点,它确实能活,但会变成大家眼里的“半雷”平台,因为一定会暴露出逾期,并直接反馈到投资人身上,引起更大的恐慌;但如果这些平台毫无声息的就合格了,那只能说这次检查是变相延期了,这个领域会被继续耗死,并逐步边缘化。

    但小象更相信是前者,因为监管能够在这个领域千疮百孔的状态下,依然对其保持肯定的态度,就说明监管想要通过这个行业,为普惠融资主体提供一个相对灵活的直接融资渠道,这是现阶段的一个更大的政治任务和政治方向。

    但同时也请大家注意,监管只是认可并想保留和发展P2P这个行业,但不证明,监管认可某一个具体的平台,只有这个平台符合了监管的引导方向,才有持续发展的空间,否则只能是越来越艰难,直到自己崩塌。

    P2P这个领域,截止到目前为止,唯一的成就并不是解决了民间融资难的这个根本性问题,而是获得了用各种方式从社会公众获得高成本资金的能力,这并不值得被宣扬,也不算什么核心能力,甚至为了保证这种能力的持续实现,还要加大对借款人的剥削力度,通过这些借款人对信息解读能力的不足,以及各种误导性宣传和引诱,来让这些借款人过度举债,并通过各种暴力催收的方式,强迫其归还欠款,创造所谓的双赢局面,当然也引来了大量的老赖,并形成了强大的撸口子军团和反催收阵营。

    我们从这次的“108条”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中,可以看到针对这些乱象所提出的多个具体要求,是以禁止性行为进行表述的,它们分别为:

    1、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线规定;

    2、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和各种费用)未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告知借款人;

    3、各种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没有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或者没有事前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4、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5、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设定金额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率的上线规定;

    6、采用线下收取息费、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方式规避综合资金成本上限要求;

    7、以各种手段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8、向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款撮合业务;

    9、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款撮合业务;

    10、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

    11、网贷机构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或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催收。

    如果这些问题不曾在这个领域存在或者不是显性存在的话,监管不会用这么多篇幅,来进行强制性约束,很明显会涉及到这些条款的平台,肯定是有明确资产的,而且不排除都是一些知名的大平台,结合前面资金端的信息中介的强制性转换,这个“双赢”的局面,确定还不会被打破吗?

    现在通过网贷申请借款的年轻人,为了能够成功上岸,都在积极咨询相关律师,无论是从公开渠道还是私下里的咨询,目前了解到的反馈,都是只需要还本金的年化24%即可,并通过书面形式,比如微信或者短信留存的形式,证明借贷协议的终止,如果网贷平台再对这些借款人进行暴力催收的话,可以在做完前述证据保全的前提下,进行报警。

    小象之所以要提出这个概念,并不是支持这些借款人,而是想告诉广大的投资人,如果这些借款人只按照这个借款利率来进行还款的话,是很难覆盖得了坏账和运营成本以及给到大家的利息的,更何况这还算有还款意愿的良好借款人,目前这种概念和法律常识的普及,已经在借款人群体获得了较大的宣传,这对很多以这种次次级消费贷为主的平台来说,压力是巨大的。

    这其实也从侧面渗透出一个信号,那就是这种资产类型,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的范畴,而是一种对借款人的变相掠夺,同时也误解了普惠人群的边界,并不符合监管的引导方向。一旦法律法规逐渐健全之后,甚至监管介入以后,对投资人的本金利息的保障也会造成本质性的影响,在对P2P的资产类型的引导方向中,更多强调的是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关于这部分的方向,小象会在以后的文章中陆续给出个人的一些思考。

    【小象智投频道】

    P2P领域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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