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文/半床诗
读故事,写评论 l 小心“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故事:
一位美国律师买了盒极为稀有、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投保了火险。结果他在一个月内,把这些顶级雪茄抽完了,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偿要求。申诉中,律师说,雪茄在「一连串的小火」中受损。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賠,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结果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还居然赢了这场官司。法官在判決时表示,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此项申诉非常荒谬,但是该律师手上确有保险公司出具的火险保单,保单中并没有明确何类「火」不在保险范围內。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賠偿。保险公司決定,与其忍受漫长的上诉过程,承担品贵的诉讼费用,不如接受这项判決,賠偿美金一万五千元的雪茄「火险」。
精彩的还在下面:律师拿到赔款后。保险公司马上报警,罪名是该律师:涉嫌24起「纵火案」!有律师自己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这名律师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被定罪,判入狱服刑二十四个月,井罚美金二万四千元。以上为真实故事,获选为美国「近期犯罪律师竞赛奖」的第一名。
评论: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但此“道”乃歪道(歪理),若大行其道,则天下是非标准颠倒矣。
如果我们今天丧失了是非观,那么明天社会就会丧失行为的基本标准,社会就会大乱,我们生活中的所有东西都可能被毫无规则地剥夺。
所谓是非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社会规则来确定社会和个人行为的正确和错误。因此,法律条文必须准确、严密,不能出现漏洞。古人说,“名者,实之宾也”。法律条文的制定,必须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为条文而条文,法律法规等条文要与事实依据相契合。
如果制定不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那么,这条文就成为歪理。歪理若成了“公理”,那就为害无穷。
建设法治社会,不在于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科学根据,而不能为设计条文而制定条文。只有制定符合客观事实的严密的条文,才会成为法律法规的“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科学制定的法律为准绳,才会正确处理案件。这样才真正体现法治精神,这样才会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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