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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某与济南中医精神专科医院等人身自由权纠纷,一审

(2015)杜某与济南中医精神专科医院等人身自由权纠纷,一审

作者: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3-25 16:51 被阅读0次

    案号

    (2015)历民初字第1219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非自愿住院、通信权

    案件简述

    原告杜某系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的父亲。2015年4月13日,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向被告精神专科医院求助,称其父亲杜某精神状况不佳,要求被告精神专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被告精神专科医院遂安排医务人员到原告杜某家中将其带至被告精神专科医院。原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在“非自愿入院同意书”上签字,并办理了其他住院手续后,原告杜某于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24日在被告精神专科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在原告杜某的入院记录中记载,主诉:兴奋话多,吹嘘夸大30余年,加重1月余;现病史:患者于42岁时因办理户口问题不如意,出现急躁,不认识家人,家人遂带其前往当地精神病院门诊治疗,诊断不详,服药物不详,坚持服药4年余效果可,后能正常工作生活,断药后出现兴奋话多、精力充沛、常因小事与妻子吵架,后未给予治疗,病情持续发展……;家族史:阳性,其父亲、两个哥哥有精神病史;西医初步诊断为ICD-10F30躁狂发作。在2015年4月16日的病程记录中记载:“患者神志清、精神可,生命体征平稳,今日查房患者仍表现兴奋话多,说起话来滔滔不绝,要求要给自己刚认识的老伴通电话,称:我没病,是孩子不孝顺,把自己关在这。……”2015年4月18日的病程记录记载:“患者神志清、精神可,生命体征平稳,饮食睡眠可,二便正常,今日查房患者未出现其他不适感,不愿住院,要求想打个电话,未满足要求情绪稍有激动,……”2015年4月22日的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意识清醒,自我定向力可,生命体征平稳,沟通交流起来话多,大多誊清自己无异常,说孩子不孝顺。近日查房患者频繁询问何时出院,对治疗护理检查尚合作,未述明显不适症状。……”2015年4月18日,被告精神专科医院对原告杜连水进行了躁狂量的检查,检测结果表明原告杜连水有明显躁狂症状。

    原告杜某认为在被告处住院期间,被告精神专科医院在其住院期间未对其高血压病进行诊治,造成其出院后出现脑梗,并于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花费近四千元,其中个人承担近一千七百元。原告同时指出在本人非自愿住院期间,其四子女将其名下房屋钥匙、回迁协议、缴费单等抢走。

    原告要求被告精神病专科医院及四子女向本人赔礼道歉、精神专科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四子女每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五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四千余元,并且四子女应归还房屋钥匙、回迁协议等文件、单据。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医疗费、交通费等开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子女抢走房屋钥匙、回迁协议等文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 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不具备精神病学相关医学知识,在发现家庭成员有精神异常的表现后,联系精神专科医院,送院诊断治疗,没有过错,并且四子女表示愿意承担相关医疗费。2. “因被告精神专科医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杜某实施了危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危险,故原告杜连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告精神专科医院在原告杜某非自愿的情况下,将其收治入院,且在原告杜连水提出出院请求时,未及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违反了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并且, “原告杜连水在‘神志清、精神可’的情况下要求与亲属通话,但被告精神专科医院均予以拒绝,其行为限制了原告杜连水的通讯自由。”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精神专科医院在原告杜某非自愿的情况下,将其收治入院、留院治疗,并拒绝原告杜连水与家属通电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杜连水的人身自由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因被告精神专科医院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因此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四子女赔偿杜某医疗费近一千七百元,被告济南中医精神专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杜连水赔礼道歉,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本案再次表明,《精神卫生法》对家庭成员送治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未提出实质性要求,因此医院的及时诊断以及对是否非自愿住院的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本案私为为数不多的法院认定非自愿住院违反《精神卫生法》的案例。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没有危险性行为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家庭成员签署《非自愿住院同意书》而实现的非自愿住院受到了法院的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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