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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可心律师: 掌握此十三问题答案, 农民直接能判断其征收合法性!

刘可心律师: 掌握此十三问题答案, 农民直接能判断其征收合法性!

作者: 3bbc396a6203 | 来源:发表于2017-09-11 10:13 被阅读9次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1、征地预公告;

    2、土地调查确认程序;

    3、征询村民意见及召开听证会;

    4、征地文件组卷上报审批;

    5、征地批准后的公告

    6、拟征地补偿方案及征询村民意见;

    7、征地补偿方案报批;

    8、征地补偿方案批准;

    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0、领取土地安置补偿费和交付土地。

    二、涉及征收农村土地审批机关国务院审批权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三、涉及征收农村土地审批机关省政府、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审批权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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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做出征地批准文件后的公告应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被征收农村土地未做出征收土地公告,老百姓怎么办?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内容是什么?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七、被征收农村土地的安置补偿方案未公告,老百姓怎么办?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九、农民对于拟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怎么办?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一、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十二、征收农村土地实施单位是哪一级别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即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无法定职能,级别不够。

    十三、产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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