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集体土地上征收还是国有房屋征收,征收的前置性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的商业征收。您家房屋征收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吗?如何辨别真相?
征收前置性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法咨:cqlst198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共利益的寓意
以上法律法条我们不难觉察,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其前置性条件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的商业开发。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征收,您要记住一句话“无利不起早”,那么,被征收人如果辨别出非公共利益真相,如何进行维权呢?所以公共利益的定义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何为公共利益?是具备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特点。被征收人在面临土地及房屋征收时,需要辨别真相,避免落入“公共利益”征收的陷阱,不能准确辨别时,也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专业帮助,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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