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如果犯罪就得被抓。这句话其实并不严谨,准确的说法是,犯罪应当被判。审判要有一个过程,在判之前抓或不抓,用法律用语来说,就是采取羁强制押措施或非羁押强制措施。在传统观念以及之前实践的惯常做法,如果把人抓到关押,那基本可以猜到结果是被判。同理,如果人不被关押,结果无罪或者缓刑的可能性就很高。这种知道开头就能猜到结局的案件处理模式,正在发生变化。
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梳理五个案例的信息,可以更好认识羁押与判决结果的关系。
一、取保之后也有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理论上,取保与否与最终的刑期不存在对应关系。实践中,经常以是否能判缓刑决定能否取保。造成取保等于不会服刑的观点。最高检的案例纠正了这种错误认识,取保的判断条件是社会危害性,只要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即使之后会面临较重处罚的,也可以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轻罪案件中认罪态度很关键。轻罪案件,一般指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这种案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比例很高,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这种案件的嫌疑人都不会被羁押。检察院对轻罪案件采用非羁押措施的判断条件中,认罪态度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能够真心认罪悔罪,不批捕甚至不起诉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三、高科技手段会扩大非羁押措施的运用。采用羁押措施有一个不成文的好处,是办案机关能随时找到人,免得人跑掉后再费力去抓。因此有些办案机关以嫌疑人家住外地、在本辖区没有固定住所等理由拒绝取保要求。随着科技发展,定位、追踪、通讯技术的应用,距离、空间不能再成为羁押的借口。唯一要担心的是,对某些地区而言,成本会不会成为非羁押措施的又一个阻碍。
以上只是第一批案例中的主要观点整理,对于实践中比较难以掌握的“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问题,相信最高检之后的案例会逐步规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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