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简书会员专题(蓝胖说说)简友广场
民法典知识||关于“无偿赠与”的撤销权

民法典知识||关于“无偿赠与”的撤销权

作者: 南方散记 | 来源:发表于2024-04-14 20:48 被阅读0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过赠与的这种行为,小到普通物件,大到较大金额的财物。不论哪一种,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偿赠予情况,除了特殊的情形,一般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关于“无偿赠与”,法律上都有哪些情形是可以撤销的?

    (一)关于“赠与合同”的概念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本质上是无偿的,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意见就发生效力。

    那么,赠与有没有撤销权?是否合同一旦达成,就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呢?请看法律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是有撤销权的,这里的限制条件就是赠与物的属性,其归属权有没有发生异动,简单来讲就是指动产有没有交付,不动产有没有过户。比如要赠送的黄金、手表或汽车等动产还没有交给受赠人,或者房屋、股份这些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没有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看一个案例:

    李先生离婚多年,一年前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

    李先生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张小姐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审判结果: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上述案例中,李先生与张小姐之前的协议就属于无偿赠与合同,可以视为李先生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张小姐,如果婚后张小姐去房产局做了产权转移登记,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张小姐就合法取得了该别墅的所有权,但因为没有必行过户手续,协议就没有实质性生效,李先生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可撤销的特定情形

    第六百五十八条既规定了可撤销的情形,同时也对不可撤销的情形做了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这后半部分涉及到三个细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前两类很好理解,对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这里简单解释一下。

    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

    那么基于道德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发生在赠与当中,法律规定这种赠与不可撤销。比如夫妻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夫妻间赠与,父母为促进成年子女婚姻关系缔结的赠与,爷爷对孙子的赠与都属于此类。

    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受赠人有过错,比如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那赠与人或其代理人也依法享有撤销权。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民法典知识||关于“无偿赠与”的撤销权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fyicxj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