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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乐学简介

民族音乐学简介

作者: 野鹤橙 | 来源:发表于2016-06-19 21:33 被阅读1075次

    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是一门通过实地调查法研究一切具有共同地域、语言、经济、文化认同的种族和民族的音乐特征和规律的学科。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由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于1950年在《音乐学(Musicology)》中提出。1955年该书再版时书名改为《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1959年第三版时取消连字符,‘Ethnomusicology’成为一个固定的学科专有名词。此外,另有学者称其为“音乐人类学”、“音乐民俗学”、“音乐民族学”等,不一而足。尽管这些译名都包含了“音乐性”和“民族性”双重属性,但未能强调出该学科的音乐学属性,因此现行译名统一为“民族音乐学”。

    “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的称谓强调对除西方音乐以外的其他地区音乐的比较研究,在语义上具有强烈的“欧洲文化中心”色彩。19世纪末,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德国的柏林学派认为欧洲(日耳曼民族尤甚)音乐文化代表着音乐的最高形态,其他地区音乐文化只相当于欧洲音乐的某一发展阶段。在研究方法上,该学派武断地以音乐形式的复杂性作为划分依据来推断其历史先后和先进程度,因此很快便被反进化论的传播论学派学者否定了。传播论学派认为但凡相同或相似的文化现象一定源于同一中心,没意识到各民族音乐的发展是可以并行的,也具有局限性。同时期的另一学派——美国的民族学鲍亚士学派主张文化价值相对论,认为各民族有独立的文化系统,应依据每一民族的特点进行研究。文化价值相对论影响了从“比较音乐学”到“民族音乐学”演变的学科性质:民族音乐学研究的范围较“比较音乐学”所主张的“非欧地区”扩大到了包含欧洲音乐的所有地区,且跳脱出音乐本身的局限,强调了文化社会背景的影响。该学派在随后的发展中出现两种分化:一种以孔斯特的学生胡德(Mantl Hood, 1018-2005)所持观点为例,认为对音乐本体的研究才是该学科的重点;另一种即梅利亚姆(A. P. Merriam, 1923-1980)在其“音乐人类学”中所阐述的——“乐音产生的基础是人类的社会活动”,研究音乐的十大功能(分别为:情绪、审美、娱乐、传播、象征、身体反应、社会控制、服务于社会制度和宗教仪式、文化延续、社会整合)可以更深地理解音乐作为人类智力行为中的一种复杂因素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因此该学派主张从人类学角度剖析音乐。

    此外,还有两大思潮对民族音乐学的研究产生过极大影响。20世纪末,西方文化人类学中的马克思主义者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指出,资本主宰了文化领域,使艺术沦为商品并被剥夺表现真实的传统功能,成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假再现。该理论影响到对音乐工业、音乐市场、音乐传播和音乐消费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进入后工业阶段,在民族音乐学研究中也出现了解构主义倾向。传统的欧洲音乐文化中心论遭到批判,“他者”的外延扩大至涵盖了各种亚文化群体。

    需注意的一点是,由于美国的经济实力和特殊的国家构成,该学科的发展一直以美国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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