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读到《看见传承》中的《郑氏规范》后,心绪久久难平, 觉得郑氏祖先写的这部规范,操作性很强,同时家族管理也有很大的弊端。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郑氏规范》,宛如一个团体章程。比起以前单纯的道理说教详细很多。他不单是正义,公平,仁爱等原则的抽象说教,也不仅是礼让,容忍等人与人之间相处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的简单宣示,而是这些原则应该如何遵循践行的具体法规。
《郑氏规范》之所以能够持续数百年经久不衰,还不断发展扩充,其家族之长的权限及行为规范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按现在的说法就是,这个家族实行了公司化管理,用管理国家的那一套方法来经营整个家族。
在中国的家族历史中,还没有出现过哪个家族有这种管理模式。
所以就有了“168条家规,法制化管理,历经360余年,15世共居,173人为官无一贪墨”的辉煌历史。
郑氏家族的最高统治者为家长。《郑氏规范》第13条明示:“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事务,这意味着这位最高长官可以管辖族中所有事务,包括财产权,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等,家长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当然也有对家长的权力进行监督的规定。如第十三条“凡事令子弟分掌”,第十四条“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第十五条“为家长者当以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庶合古人以身教之之意”,这些规范就是要求家长所有事情均不得一人独断专行,而要与他人一同治理。
家长必须至公无私,不寻私舞弊。如果家长没有做到这点,全家人可以一起来劝阻。但劝阻要讲究方式,要在敬、孝的气氛中进行,不得伤了家中和气。
“”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之。”如果家长真的管不了事了,年龄位居其次的第二位家中成员可以辅佐他管事——连家长不称其位时办法都指出来了。
家长还要坚持一个“诚”字,“临事之际,毋察察而明,毋昧昧而昏,须以量容人,常视一家如一身可也。”就是碰到各种事时,不要把那些是非曲直全部说出来,好像侦探查案一样搞得清清楚楚。那样的话,“水至清则无鱼”人家也没法活了;当然也不能稀里糊涂,当个昏庸的傻瓜,而且要有大度量,视人如己。这样,就不会出现一个滥用权力,随意发号施令的家长。
《郑式规范》非常具体的设置了不少职位来承担具体的运作。据统计,在家长下面的职位有16种,总共20来人,不但有领导层,监督层,《规范》还列出了具体的负责人。
按事项:有掌管粮仓进出的“主记”;有负责收纳租税,保护山山林池塘,买田买地和实现财富增值等职责的“通掌门户”;有负责收放钱米的“掌管新事”;有负责婚丧仪式及饮食的“掌笤帚旧事”——这两个职位比较忙,所以规定半年必须轮换新人;有负责男女衣服、连带化妆品和染坊的“羞服长”;有负责家族食堂的“掌膳”,二人共掌,一年一轮,不得连任;有负责钱货出入的“掌钱货”,也是二人共掌;有负责家族财产流通的“掌营运”,二人共掌;有负责开店铺做生意的总管“启肆”;有负责农副业生产的“畜牧”;有负责接待宾客的“知宾”;有负责家族武装的“保助闾里”;有负贡家族私学的“山长”;家长之妻则担任“主母”,负责组织家中妇女的家务劳动。
从她们的分工来看,其实这一个家族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世外桃源。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这个家族的合族共居形式的终结,足以看出他们的这种小社会管理模式比较具有时代局限性。
明英宗天顺三年正式分家。分家的原因和几件事情有关:正统十一年(1446),浙、闽、赣边境爆发了农民和矿工起义;1449年,乱军过郑义门,烧杀掠抢,家室尽毁;十年后又遇火灾,除家庙外,宅皆毁灭。经过这几场灾难,郑家元气尽失,已有的财力已经无法支撑合居生活,无奈只好分家各自独立生活。
也就是说,在和平年代他们的这种方式可以共同群聚,权力集中的话,财富也比较集中,一旦财富不保,也就失去了共居的条件,只能各奔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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