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在河北的某商场内举行活动,头等奖便是十克金条。而在商场里买东西的李女士十分幸运,有幸抽到了这根金条。
按照商场的规定,中奖人必须持有奖券且二十四小时之内将此奖品领走才能有效。否则按照规定,奖品没有领取的,便自行失效,换做下一个领奖人领奖。
然而,李女士由于居住地离这个商场较远,于是在买完东西后,便很快离开,并没有注意到在领奖劵后还标明有领奖时效一说,因此便错过了这次有效活动。
为此,李女士在知道这个结果后十分不满,她认为,既然自己抽到了大奖,商场就没有权利擅自做主,把属于自己的东西再转赠给别人。
而商场则认为,李女士既然已经错过了领奖的有效时间,相当于自己默认放弃领奖,等于这个时候物品的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相当于这个金条的归属已经从李女士转移到另外一个人身上了。
而专业人士则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商场有没有对于顾客进行明示和告知。如果顾客明确已经知道领奖时间的情况下而放弃兑奖,那么过错责任则在顾客,如果是商场只是简单告知顾客举办活动,而未明确领奖时间,那么则推定商场的责任更大一些。
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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