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宋代民法中的契约。
1) 买卖契约: 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
绝卖为一般买卖。
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 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
三种买卖契约都要订立书面契约, 取得官府承认, 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 租赁契约: 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 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雇。
3) 借贷契约: 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 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
4) 典卖契约: 又叫 "活卖", 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5) 租佃契约: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 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 或按收成比例收租, 或实行定额租, 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6) 债的发生上,强调双方的 "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签署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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