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YangSiR说事-2024.05.19. 周日,杭州,晴】
今天所描述的这个事情,还是发生在“五一假期”时。这篇文字也应该是假期过后的那些天写的。但可能是因为没有及时设置“定时发文”,所以给留存下来了。——唉,这段时间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可能真的是因为“老了,不中用了”的缘故吧!
言归正传!
五一假期,上高中的表侄女来我家小住了几天。本打算是让女儿陪着去杭州那些好玩的地方好好转一转玩一玩,毕竟姐妹俩也好长时间没在一起了。但因为女儿的实习工作接近尾声,杂事相对比较多,所以最终还是老芊陪她去“西溪湿地国家公园”等地转了一圈,又登上水上巴士游览了古运河。尽管如此,看得出侄女儿根本就没尽兴。
在她回自己家前的那个晚餐,按女儿的意思,接侄女一起去城里的一家自助烧烤店里吃烤肉。用餐过程中,侄女突然问了我一个问题,“大伯伯,你觉得学校有没有权利没收我们的手机?”
“嗯?为什么要没收你们的手机?”我没有直接回答,而是问了另一个问题。
听侄女儿的一番回答后,我才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侄女所在的学校在五一前发了一个关于“禁止学生带手机到学校的《倡议书》”,里面有一项表述,大意是说,“如果(五一节后)发现再有学生带手机进校,将没收手机至期末归还……”说到这里,侄女儿从她的手机上找出了学校公众号上的那篇《倡议书》让我看。她觉得这一条款似乎有些“问题”,但又不明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看到这篇文字,我第一感觉便是觉得“不伦不类”。一篇“倡议书”却用上了“禁止”一类的行为动词,这是几个意思?按照正常思维,“倡议”指的是“提倡做某事”“倡导做某事”。现在你都已经用上“禁止”一词,那还“提倡”个啥玩意?说白了,这不是“既做又立”的典范吗?此其一。
其二,“倡议书”中的“没收手机”一词深深的刺激了我的神经,让我感到很不舒服。学校不是执法单位,你有权“没收”学生的私有物品吗?咱们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为学校、作为一个专门用来教书育人、传道授业的场所,不会连这个都不懂吧?
我不反对学校“禁止手机入校”,而且事实上现在确实有很多的学校是这么做的。你可以将“禁止手机入校”列入学校纪律,如果违反纪律将受到一定的处罚,这样做都没问题。但“没收学生手机”明显有违规甚至违法之嫌,也明显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条最基本的法理原则——谁授权你没收孩子的手机?执法机关还是学生家长?
在我看来,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来校”的想法,肯定是对的。手机带来的危害已经用不着我细说,很多学生沉溺于此,不思学习,荒废学业……但学校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是很有讲究的,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一个学校的管理水平、管理智慧。我曾经看到杭城的一所重点中学是这么做的。“要求学生进校时自觉将手机放在传达室的专用储物箱。锁上储物箱后的电子账号只有学生一人知晓。放学回家前凭早上储物箱给出的电子账号取回手机。”我觉得学校这样的做法,是比较明智的。
手机虽小,但如何处理“带手机上学”的问题却是个大问题,稍有不慎便会激发师生矛盾、家校矛盾,从而影响社会和谐。为了“手机”而引发的极端事件也非鲜见。所以,对于学校来说,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而决不是想当然的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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