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商学院的管理伦理学,课堂很有趣。
一则是伦理学课的悖论:该不该对绝境中杀人食尸的人判刑
1884年7月,在南大西洋离岸1300英里处的一艘游船上,共有4名船员,杜德利是船长,史蒂芬是大副,布鲁克是水手,帕克是船舱服务员(孤儿)。海难后缺少淡水和食物的第20天时,帕克已经丧失意识,命悬一线。 7月24日,这三个成年人(男孩因为虚弱不能参与了)2次商量应该所有人应该投票,杀死一个人好让其他人活下去。但事实上只是商量,并没有投票。后来杜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议不要投票了,就杀死那个男孩吧,布鲁克还是反对。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提议如果明天还没有救援船出现在视线之内就杀死那个男孩吧。
第二天,杜德利做了祈祷,乞求神的原谅,然后,在史蒂芬而布鲁克反对的情形下杀死了那个已经没有抵抗力男孩。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过了四天,三个幸存者获救。
看着一帮商科生争得脸红脖子粗,冷酷者明正典刑胜于商鞅,慈悯者三顾五劝善似沙弥,惺惺作态,趣味横生。
其实杀不杀人,吃不吃人在这种生死攸关的关头不是什么问题。假设他们知道自己将被判处绞刑还会对那个倒霉的孩子下手吗?会啊,下手了至少多活了几天。这种时候不能有效的改变某种特定境况下人的行为的法律应该被再次思考吧。
不过我还是觉得这三人应该被判刑,不过不是基于杀人的罪名,也不是因为吃人的恐怖。他们有罪,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征求孩子的意见,这个年轻人已经病入膏肓了,死只是预料之中的事,可却没有一个人征求过他的意见。这是真正的恐怖和罪恶,当我们有意无意要求某种少数做出牺牲时,我们有一千万种崇高的理由和赞歌,却只是用来说服自己的似有似无的良心。
还是要问问被牺牲者的意思啊,从古到今舍小为大的英雄很多,奋不顾身的仁人志士很多,他们的伟大是因为这是自愿的奉献,旁人大可以劝,逼迫却是不道德了,至于越俎代庖替人决定,那英雄也就只是一个个被裹挟着的受害者了。
生死之间有大恐怖,可是,到底也该问问那个倒霉蛋的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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