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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的“直”:直在其中矣?

《论语》中的“直”:直在其中矣?

作者: 江河清湛 | 来源:发表于2017-07-22 00:16 被阅读0次

论语里的一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常被人认为是中国人情社会传统“亲亲相隐”的代表,尽管争论不止于此,但事实上结论往往更侧重于前半句父子相隐或“直”的解读,而且往往解释其为互相隐恶,后世多作此解读,甚至“今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隐,告言父祖者入十恶,则典礼亦尔”。那“直”为何在这种“隐”之中呢?

诚然,需要承认的是论语成书在孔子死后,即便是亲传弟子编撰,事隔经年,遗漏和混淆都难以避免,更不要说一词多义和历来注疏形成的思维惯性难以摆脱,尽管如此但有限于事实,也只能姑且进行文本的推敲,猜测原意,或许早与本意南辕北辙,却也是无可奈何。而追求原意过程中,最忌讳的莫过于将当代人或解读者的价值判断和异于作者的逻辑放到作者,或者说古人身上。

完整的这句取自《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于是后世论证多从亲情的本源性、在道德中的相对重要性和情法相对高度出发论证,解读焦点集中于对“攘”、“证”、“隐”和“直”的意义与适用范围解读上。

比如对“攘”、“证”的解释以为“隐”的行为辩解的话,《论语注疏》中说“有因而盗曰攘”,说叶公所谓直躬者是“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於失羊之主,证父之盗”,《论语集解义疏》说叶公所言是“言党中有人行直,其父盗羊而子告失羊主,证明道父之盗也云”,前者说“盗”是有因,后者说子并未公开或告官而是告诉失主而已,或许就在于向失主私下揭露甚至对“盗”做出弥补,因此“盗”非大恶。笔者认为在理解孔子意思时,这里不能认为隐瞒大恶和隐瞒小恶是相等的隐恶行为,因为小恶可以得以私下弥补而大恶往往不能。“大恶小恶都是恶”的观点未必也是注经者的观点,因此当代人对注疏的解释未免掺杂了主观看法。

而关于后半句解释“直”的话,如朱子所说《论语集注》中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论语集解义疏》中“孔子举所异者,言为风政者以孝悌为主,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应相隠。若隠惜则自不为,非故云直在其中矣。若不知相隠,则人伦之义尽矣”,也即“顺理为直”。乃至《春秋集传微旨》延伸至君臣关系中说“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

而《论语集解义疏》又说“若父子不相隠讳,则伤教破义,长不孝之风,焉以为直哉?”,《融堂四书管见》中说“证父攘羊,贼恩甚矣,谓之直可乎?知贼恩之非直,则父子之相隐,乃不直之直也,故曰在其中”,要么说不隐亲恶助长不孝之风破坏伦常,进而为不争君过的不尽臣职的行为辩解;要么称之为“不直之直”。即出于“顺理为直”,不顺理的证父行为是不直的,所以隐父才是直的,或者勉强称为相比不直的直。

因此以上可见通常的解释落脚点在于:亲亲相隐是在小恶的基础上,出于伦常的隐瞒是合理而必要的。那么重要的,孔子所说的“直”是“顺理为直”吗?《论语.公冶长》中: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从此中可以看出孔子不认可微生高从邻家借醋再借给人的行为,尽管他因此帮助了求醋的人。为什么孔子不赞赏这种做法呢?

《吕氏春秋.当务》中提到: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 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 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如是直躬者先证父罪,后代父刑,为孔子所不取。而“一父而载取名焉”中可以看出孔子不赞赏微生高的原因或许在于:微生高是借他人醋博己善名,如同上文直躬者,通过揭露和代罪的方式“踩”着父亲的恶名获得名声。

再加上《论语.卫灵公》中“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一句,孔子称赞史鱼正直如箭矢,似乎可以看出称赞中所谓的“直”往往是对个体行为性质为“实”的表达行为的赞赏,是对“如矢”的状态的描述。但很明显为父隐恶不是这样的表现,父盗羊的话子应该大义灭亲似乎才应该是“直”的表现。

这样大义灭亲的例子一般会举《春秋左转.昭公十四年》:晋邢侯与雍子争赂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叔鱼为叔向弟弟,掌管狱讼。邢侯雍子争地,韩宣子判雍子罪,于是雍子把女儿嫁给叔鱼从而使叔鱼问罪于邢侯,邢侯就杀了雍子和叔鱼。韩宣子问叔向应如何判罪,叔向说三人同罪而不蔽死去的弟弟受贿有罪一事,得到孔子称“直”。

上文中孔子称赞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常被认为孔子认可大义灭亲,这虽也印证了笔者认为“直”即是对“真实”的表达行为的描述和赞赏,同时也多被今人认为与其所提倡的亲亲相隐矛盾。但笔者认为两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一句侧重于血缘身份的父子关系,后者侧重于有一定权力时论刑不蔽亲。

也即作为某种程度上执掌公器的人,其虽有人子的义务,更有大义的义务。但单纯只到儿子的身份,却没有为大义而必须灭亲的义务。同时因为证亲有以亲之恶而邀直名的嫌疑,所以更不应该证亲之恶。因此通过“隐”实现了对内的个体行为纯正的“实”的表达,因为没有大义灭亲这种表达的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不对外表达“实”就对外有亏于“实”。当代人常说包庇的非正义性,但实际上,至少在孔子言论中,一般民众个体的不揭露行为未必可以等价于包庇纵容恶。

因为看了黄启祥副教授刊于《文史哲杂志》的文章《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有感而发,黄教授认为孔子所谓亲亲相隐中是隐亲而非隐恶,希望借此打破历来的情法两难境地,却难免强加了今人逻辑。在探讨“直在其中矣”的亲亲相隐行为时,强加了“大恶小恶无差”和“隐瞒不揭露就是包容放纵”的近现代人逻辑,前者加于注经者身,后者加于孔子身。然而笔者看来,包庇的直接意思,要么是在恶已昭彰基础上的窝藏,要么是恶未显露下的协助销毁证据、摆脱嫌疑,至少尚无法说明孔子确实将二者同一看待,使我无法接受。

笔者认为,孔子所谓“直”应该是一种不包庇下的不揭露的“隐”,而犹能于内或外达成必要的“实”的表达的行为状态。因而单纯儿子的身份才能在“隐”这种不揭露行为中蕴含不邀名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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