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公民谢先生诉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不服行政处罚案件,代理人钟威(见习律师),黄可忠律师法庭辩论意见要点如下:
一、处罚无依据
《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两个法条:道交法第九十条和广西道交条例第六十五条,均得不出原告当时处于摩托车禁行区域的位置的结论。被告也没有举证适用哪一个版本的南宁交警通告来进行处罚。故被告处罚无法律依据。
二、质疑禁限摩的合法性
如果真要禁摩,应由人大通过立法来禁摩。长远来看,由人民公投决定。2001年或许还有禁摩限摩的借口,18年后,还继续实行禁摩限摩,完全没有考虑公民的权利。
三、不可以短债长投
南宁交警不能把道交法39条赋予其对道路临时管制的职权,变成长时间限制摩托车能行的法律依据。
四、我们应该感谢骑摩托的人
摩托车占用的道路资源少,把道路让出来了,道路才能够更加的畅通。
五、方向比努力更重要
结语:应当承认南宁交警为交通畅通付出了极大努力。但某些努力方向是错误的,比如臭名昭著的三个小时交通安全教育以及现在还有错误正在进行时的禁摩限摩。
六位旁听客针对被告代理人的第一轮发言,代理人回应三点:
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该尽可能地谦抑。原告是纳税人,不客气地说,是被告代理人的衣食父母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要尽可能考虑行为人造成的后果。就本案而言,即使被告认为应处罚原告,也应首先适用处予警告这一项。道交法第九十条第一选项即为警告,立法者造出这一个选项放在第一位,就是让行政机关处罚时,有选择的余地乃至优先适用。如果一味地以顶格处罚二百元,则警告这一处罚选项有如人体的阑尾,亦没有存在必要,应该割掉。
原告在23:55分时段骑行,与在11:55时段骑行,对交通的影响后果完全不同。故行政机关如认为要处罚,也应谦抑地处予警告。
二、从被告代理人的意见分析,似乎把交通堵塞的祸首,推给摩托车了。这一说法,有如某些砖家所讲,交通堵塞的原因是自行车造成的一样荒唐。
三、被告代理人声称南宁交警制定的禁摩政策有科学依据。希望下次庭审时,在下次原告再起诉南宁交警时,被告代理人能拿出所谓的科学依据,供我们学习。
开庭前被告精彩答辩摘录如下:
一、请不要使用纳税人的字眼来侮辱我们,我们也是纳税人。
二、在刑法面前你抢劫两元钱和抢劫两千元罪责是一样的,那么凭什么不给你顶格处罚呢?
代理律师和原告原告谢先生陈述如下:刚才的被告回答很霸气,所有的违法都按法律赋予的权限按上限处罚的,包括刚才的证人也说他们执勤的处罚惯例都是罚款200,这是我们交管部门表错了情,还是我们纳税人会错了意?怎么让我们觉得交通警察的工作不是为了保障交通畅通,维护交通秩序,而是为了罚款啊!
申请书(并当庭递交了庭审视频公开申请书)相信很快就能公开挂网播放了,请大家关注收看精彩的庭审视频,这里提前做一个预告。
铁杆旁听团小编的观点:
解禁摩永远都不是一少部分人的事情,如果你认为一座城市中的禁摩限电影响了你的合法权益,那么就请你从参加庭审旁听开始学习法律知识并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始吧。
是我表错了情还是大家会错了意?每一位勇于站出来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都不是为了要讨回200元罚款,他们是为了大多数市民的权益而拿起法律武器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执法者对簿公堂。
律师能够出庭辩护更加难能可贵,专业的法律人士是推动国家文明法制进程的建设者。用专业的知识和智慧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是良心律师的使命。
敢于出庭辩护的律师和勇于出头的每一位公民都值得我们发自内心的尊重。
请大家不要忘记他们,为了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了城市出行不在拥堵的明天,为了子孙后代的绿水蓝天,推进社会文明法制进程还有对司法的敬畏和法律的尊严。
其实,行政诉讼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在于民众参与,在于行政诉讼双方辩理的过程,更在于法官裁决的公平公正。
黄道长和小编美颜显年轻这一天也是农历年7月14日传统的中元节(俗称鬼节),这也是一个广西全民吃鸭的节日。
今天中午我吃了一个鸭头的带舌头的那部分却吃不下另外一部分,突然间觉得人生就是如此的悲凉。于吃而言都“心有余兮而力不足”更何况要做成一件难于登天的事情乎?
今天旁听席上的几位听众是在一个欢快愉悦的环境下完成的。无论原告律师入情入理精彩的答辩还是被告证人的张皇失措的出庭被问询,仰或被告代理人的举证和答辩都是非常喜感且有意思。
既让人在紧张严肃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又让人在愉悦轻松中增长了专业维护权益的意识。
积极参加旁听,受益良多,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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