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5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显失公平的合同
B.戏谑行为
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
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
【答案】D。
【解析】
本题目的大意是:大师在电视节目上称,如有人能制作出5层镂空作品,就将自己的作品赠送给他,且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且邀请观众做了见证。
采用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的行为,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该大师之声明,虽对大师无利益可言,然而他以“单方允诺”的方式,承诺但凡完成五层者,即给付以前的作品,且发誓和做见证,因此足见其允诺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外传递为内心真实想法,因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属于单方允诺的法律行为,大师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有给付义务,D选项最佳。
当然,其动机为何,吹牛,或者过于自信的号称老子天下第一,非法律所主管,不予论评。
【注意】有人认为上述大师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Scherzerklärung),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立法未规定所谓的戏谑行为
理论上认为,戏谑行为是一种不严肃的“意思表示”,能被(他人)意识到,即为这样的不严肃性是可以认别的,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eine
nicht ernst gemeinte Willenserklärung, die in dem Bewusstsein abgegeben wird,
der Mangel an Ernstlichkeit werde nicht verkannt werden, ist nichtig)。
要件是:
一、从表意人的角度看,是一种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相对人也知悉其行为具有非严肃性,
说白了就是开玩笑,且这样的玩笑能被人知悉。我们根据上述题目可以看出,无法得出大师是开玩笑,另一方面对外界传递的信息是坚信不疑的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见证和发誓。因此非戏谑行为。
因此,答案选D。(有争议,有认为选B)。
2.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在小张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B.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答案】C。
AB考查:赠与名画的行为,此时小张只有6岁,赠与的行为无效,因此AB说法均错误。赠与给无行为能力人东西时,因为行为能力的缺乏而无效,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反对而无效。AB错误。
【注意】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并代受意思表示。
在法定代理人面前,给付给无行为能力人财物,仍应由法定代理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类似于容忍代理,实际是法定代理人和赠与人缔结合同,可发生效力。
赠与手表给小张时,小张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效力待定的,但是例外情形是有效,分析如下: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从事的法律行为与年龄、身份或者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在这个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属于行为人经常参与,养成了相当的意思能力,无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必要。
第二、不使得行为人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设定限制行为能力制度为了保护其不受损害,只有使得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义务时才会遭受不利益。如从事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中性的无损益的行为”则不会导致行为人遭受不利益,则无须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此时小张接受赠与,属于纯粹法律上的利益,而有效,因此C正确,一旦认定有效,则不管其法定代理人反对与否,均不受影响。D错误。
因此,ABD说法均为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
3.某地因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经常有陨石掉落,当地人多以陨石买卖为业且收入颇丰。一天,一块陨石从天而降,落入乙家的菜地里。邻居甲看到后将其捡到。关于陨石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乙共同共有
D归国家所有
【答案】A。
解析:本题目考查先占制度
先占的构成要件:
第一、先占的标的无主物
无主物是指该物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以前纵有过主人,但小山猪走失,离开主人后主人不予追捕,任由小山猪在野外游荡,也就成为无主物。通常来说,大海与溪流中的水产动物像鱼虾等物,与山中的飞禽走兽都属于无主物。
第二、先占的标的须为动产
第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第三、必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先占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对标的物动产有所有的意思为占有。所谓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是指先占者有据为己有的想法。
第四、先占的动产须非属法令所禁止
可以为先占的标的动产,虽限于无主的动产,但有些生活在深山旷野中的无主野生动物,是法令禁止捕捉或猎杀的,那就不得作为先占的标的,另外矿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此时不得作为先占的客体。
针对本题而言,陨石天降,属于无主物,且属动产,甲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满足占有的以上要件。且立法认定的矿石是基于地上的矿石归属于国家所有,不能为私人控制,但是天外的飞石,非立法所束缚,加之民间多有陨石公开交易行为,法律未禁止,因此不宜认定陨石属于“矿石”,因此甲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
注意乙没有先占的意思,不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答案选择A。
4.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
A、B项考查留置权。
积极要件消极要件
1、合法占有动产,占有——包括间接占有1、不法原因占有的
2、具有牵连关系,动产占有的取得和债权的发生处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包括合同被撤销解除的返还债权和留置物。
【注意】商事交易中不受该要件的束缚
2、违反公序良俗
对动产的留置如果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留置他人待用的殡丧物,都是违法的,债权人都不能为之。
3、已经届清偿期未清偿3、与义务或者约定相抵触
【判定留置权的秘诀】
一般的认为,债权人和占有人,且债权的取得和占有是否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多为保存标的物产生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构成留置权。
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因此不存在留置权的问题,因此答案B正确。
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C、D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张老汉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后妻子李某因病去世。张老汉与家中保姆何某相爱。婚后,张老汉用10万元养老保险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关于养老保险金和房屋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的个人财产
B.房屋属于张老汉和前妻李某共有
C.房屋属于张老汉所有
D.房屋属于张老汉和保姆何某共有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制
本题目考查婚姻法的制度。
根据题目的法律关系是,张老汉和李某是夫妻,李某死亡,婚姻关系结束。张老汉和何某结婚,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
A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婚姻关系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有。本题中,张老汉的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错误,不当选。
BC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房屋系张老汉婚前承租、婚后张老汉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张老汉一方名下,但是,依法应认定为张老汉和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D选项正确,房屋婚后购买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6.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C.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D.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答案:B
法律关系分析:孟某的狗追着吕某咬,即将发生侵权行为。张某见义勇为,为了救助吕某,用何某的伞阻止狗,张某被狗咬。
孟某作为狗的占有管理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承担动物侵权责任。
AB选项:张某见义勇为,其行为符合吕某的意思,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张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D选项:张某为了救助吕某,情况紧急使用何某的伞
手段上——使用他人的伞,属于紧急避险。
根据《民法总则》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果上——因使用伞四为了保护吕某,吕某属于受益人,受害人可以找孟某承担责任,也可以找吕某承担责任。CD选项说法正确。
因此,本题选B。
7.乙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以100万元的价格向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了一台大型医疗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届满后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后丙公司依据乙公司的指示直接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减少租金
B.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C.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D.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答案】D。
本题目考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方式两种
直租三方主体。
直接租赁,A财力不足购买某一设备,所以A请B购买该设备,然后购买人B再把标的物出租给A,租金总和极为B支付的价款。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回租两方主体
回租是A没钱于是为了融资把机器出卖给B融资,然后再请求B把该物租赁给A。所以A变成了承租人,出卖人
法条依据:《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第2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本题采用的是直租方式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看似复杂,其精髓在于,融资租赁人就干一件事——出钱然后回收租金。承租人自行去和出卖人订立购买设备的合同,“承租人”相当于买受人,和出卖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出资人(出租人)不直接接触设备——具体选择何种设备,以及维护和具体使用设备和风险等均由承租人一手办理。这是解析本题的关键。
AB选项:考查设备有瑕疵,出卖人丙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时义务人是出卖人而不是出资人——乙公司承担责任。AB选项均错误。
CD选项:考查物的毁损灭失的问题。双务合同且涉及所有权转移时,才有风险转移问题,如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涉及买卖的问题,买卖的当事人为承租人(实际意义上的买受人)和出卖人,风险自交付时发生风险的转移。租赁期间,设备已经交付给承租人,此时风险转移,因此,风险应该由甲公司(实际意义上的买受人)承担。D选项正确。
8.2018年春节前夕,孟某的妻子刘某收拾房间时发现一件孟某穿了5年的旧大衣。刘某欲购买一件新衣服给孟某,遂将孟某的旧大衣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第二天,孟某问妻子刘某自己的大衣为何不见了。刘某说已经扔掉啦。孟某说:“大衣里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拿出来了么?”。刘某说没有。经查,该大衣连同手表被同小区捡拾垃圾的徐老太捡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B.大衣属于遗失物,徐老太应当返还
C.手表属于无主物,徐老太可以先占
D.徐老太应当返还手表,但大衣可以先占
【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抛弃法律行为、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先占制度。
A选项:抛弃大衣的行为。大衣属于孟某的“专用生活用品”,属孟某单独所有,刘某作为孟某的妻子,丢弃属于无权的处分行为,后来根据孟某的表现,追认抛弃行为,变成有权处分。抛弃属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非不是事实行为。A选项错误。
B选项:大衣被抛弃后,实际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变成无主物,属于无主动产,而不是遗失物,因为遗失物指的是所有人丧失占有,而不是丧失所有权。B选项错误。
CD选项:大衣中的手表,没有抛弃手表的所有权的意思,不属于放弃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孟某没有丧失所有权。C选项错误。
老太捡到大衣,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老太捡到手表,属于拾得遗失物,不能适用先占,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不管老太是否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综上,大衣被抛弃他人可以先占,手表不可以先占,非无主物。D选项正确。
9.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B.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D.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C。
根据ABCD选项,可以看出主要考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把分析重点放在乙丙上。
2015年11月1日,乙丙缔结合同,但是12月1日,甲乙买卖合同无效导致乙对丙构成嗣后给付不能。
注意法考中关于给付不能,从两个角度考查,第一合同是否有效,第二法律效果。针对本题目而言构成嗣后给付不能时,
从合同角度:合同有效,AB选项的意思是合同有效,说法正确,因为嗣后给付不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自始客观给付不能才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从给付效果看,
嗣后给付不能的法律效果为产生替补赔偿、可以解除合同,但因给付不能,无法请求原定给付,因此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C选项认为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说法错误,因为构成给付不能时不能主张原定给付,也就是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D选项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正确,解除权的行使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0.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
A.苏某
B.张某
C.海河大饭店
D.何某
【答案】A。
解析:
苏某和张某缔结海螺的买卖合同,交付海螺,权利归属于苏某。海螺有珍珠,注意此时珍珠还是物的一部分。苏某委托海河大饭店加工,属于承揽合同,厨师何某剥离珍珠的行为,使得珍珠成为孳息,孳息的权利的收取权属于海螺的所有人苏某所有。A选项正确。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1.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育一子张强。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年10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B.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
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答案】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
法律关系分析
12012年5月19日,张楠和李霞形成婚姻法律关系。
22015年2月张楠和何芸同居,生育张强。
32016年,张楠生前立下遗嘱。
42017年10月,张楠去世。
本题目的考点在于张楠的遗嘱是否有效?
第一、从遗嘱的形式上看,形式无效,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
第二、从遗嘱的内容上看,违反公序良俗。因此遗嘱无效,也就是相当于没遗嘱。没有遗嘱张楠的遗族(配偶)李霞和儿子张军、张强均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何芸作为“插足者”,不是法定继承人。D选项错误。
因此,李霞(配偶)、张军(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
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
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案:A
解析:
【法律关系】
第一、甲为了担保对乙的债务,用房屋作抵押,2018年6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不动产未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定的效力。
第二、甲为了担保对乙的债务,用动产汽车作抵押,2018年7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此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也设立,不以交付未生效要件。
【题目分析】
A选项错误,因为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只是物权不设定,但是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B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 8年6日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C选项正确,一个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
D选项正确,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此时乙享有抵押权,D选项表述是享有抵押权,得可以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说法正确。
13.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
A选项:这个是有争议的,宣告死亡根据“法考的认识”是没有顺序的。A项错误。
B选项:针对失踪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根据《民法总则》第47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此时法院只能申请宣告死亡。B项正确。
C选项:意外事件导致宣告死亡的,《民法总则》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选项错误。
D选项:被宣告死亡仅仅是一种推定,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看行为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而不是看宣告死亡。因此本选项错误的。
1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成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事业单位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B.社会团体法人均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D.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88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非一律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90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旧区分,而非一律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捐助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据此可知,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特别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97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可知,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5.金某祖上为清朝八旗贵胄,家中有一块祖传清代玉佩。当地恶霸孟某甚是喜爱,多次上门求购,均被金某拒绝。2015年2月1日,孟某手下曹某带着二十名小弟再次来到金某家中,扬言:“三日内不将玉佩卖给孟某,小心金某在某高中上学的女儿”。金某心生恐惧,次日主动以5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2017年3月2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之忧,于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经查,玉佩实为赝品,市值仅300元,金某对此不知情。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乃赝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孟某不知曹某胁迫金某一事,金某无权请求撤销与孟某的玉佩买卖合同
B.孟某基于金某欺诈为由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C.金某基于受胁迫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而不予支持
D.孟某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至2017年6月10日届满
【答案】D。
解析:考查第三人的胁迫和重大误解。
ABC选项,孟某手下曹某带着二十名小弟胁迫金某出卖玉佩,属于第三人对金某实施胁迫行为。金某基于恐惧,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金某和孟某之间缔结买卖合同,但是是基于胁迫,不管相对人孟某是否知情,金某均享有撤销权,因此A选项错误。
金某受到第三人的胁迫,心生恐惧发出的意思表示,享有撤销权,而不是欺诈,因此B选项错误首先排除。另外第三人胁迫不管相对人知情与否,表意人金某均具有撤销权。A选项错误。
C选项:2017年3月2日,金某女儿留学德国,胁迫事由终止。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金某的女儿留学德国才导致胁迫行为终止,此时题干中“2017年3月2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之忧,于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出题人想让考生解析出,2017年3月2日女儿留学出国胁迫终止,2017年3月2日才开始起算除斥期间。
D选项: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乃赝品。孟某意思表示错误,误认赝品为真品,属于重大误解。孟某误以为玉佩是真品,其实是赝品,属于标的物认识错误,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享有撤销权,根据民法总则的固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孟某于3月10日知悉玉佩为赝品,三个月后即为6月10日除斥期间届满,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因此本题目答案选D。
16.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
A选项: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故A项错误,当选。
B选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51.甲(6周岁)系小童星,演出收入颇丰。其父母为保值,在A城以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款850万元。后其他地区的房价均上涨,唯独A城房价下跌,损失惨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向其父母追偿损失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B.甲的父母没有为甲财产保值的义务
C.购房合同有效,但父母应负赔偿责任
D.甲父母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法定代理权限和无因管理
A选项:民法考查时间点从时长和起算点考查。根据《民法总则》第19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做了修改,起算点为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而不是对时长做了修改,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有保存的义务。本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法定代理人有权从事代理行为仍然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形。虽然6岁的童星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父母有为子女利益处分财产的权限,但是前提是为子女的利益——有处分的必要和符合“无人”的需求。父母耗费巨大,虽然父母的动机是保值,但是无购买房子的必要性,不符合“无人”的需求,却耗资巨大购买房子,难谓为子女之利益,因此父母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构成效力待定(成年后,方可追认),由此产生的损害,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范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选项:无因管理强调的是为了他人之利益,且主观上该行为符合本人的意愿,而从事一定的行为,C选项说明不符合本人的利益,因此本选项的说法是错误。
52.孟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业主,购买商品房后欲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隔壁401业主老王认为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如孟某安装空调外机应获得全楼业主2/3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孟某不同意。各方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8年真题回忆版,多)
A.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
B.孟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构成侵权
C.孟某安装空调外机需交纳合理费用
D.孟某有权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
【答案】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选项:建筑物区分所有分成两个部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因此外墙属于共有部分,A选项说法正确。
BCD选项:外墙原则上属于共有部分,使用时,应该经过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对于在外墙挂空调机的行为,有两种方式思考方式:
第一种方式,按照现行法律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法条规定,使用外墙挂空调的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且不需要支付费用。
第二种方式,大家可以回忆一下,挂空调机的现象在城市中非常普遍。如果是侵权行为,属于社区业主所都能容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故B、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53.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枚硬币购买了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两枚硬币放入口袋。这一场景恰好被甲的职员丙发现,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要约
B.乙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
C.乙将两枚硬币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D.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两枚硬币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综合考查合同的成立和不当得利。
【案例来源】这是源于王泽鉴老师在大陆做讲座的案例:甲在大学某处设置饮料自动贩卖机。某日,乙向饮料自动贩卖机投入了A、B两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两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将两个一元马克放入自己的口袋。
【解析】
AB选项考查要约和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判定要约仅仅从以上定义上,难以判定,因为太过理论化。需要另辟蹊径,一般的要约一经承诺即成立合同。我们首先思考一个问题?由谁决定合同的成立,答案是承诺人,也就是合同成立之前的意思表示是承诺,承诺之前的意思表示行为即为要约。
本题目中,是由乙的行为决定合同成立,因此属于承诺,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AB说法正确。
C选项考查不当得利。合同成立,交付价款归属于甲所有,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可知,不当得利包括四个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得到构成不当得利,且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返还原物请求权。甲作为物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乙返还原物,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答案选择ABCD。
54.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并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
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答案】A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个人信息权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个人信息权
【考情分析】这题源于社会热点也是频发的案件——利用伪基站发垃圾信息,不仅违反法律,同时也构成犯罪。本题从民法的角度分析,但是注意各位考生一定要重视,未来刑法或许也会涉及。
【解答】
ABC选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顾某和詹某订立合同无效,原因是:
合同的内容是发广告——但是对于手机用户老说属于垃圾信息,根据民法总则154条的规定,妨碍了市民的生活安静权益和正常的通讯秩序,因此属于无效。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基于合同无效,因此不产生权利和义务,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个人对具有认别本人身份的信息,享有个人信息权。未经本人允许,擅自汇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除合理使用外,均属于侵权行为。顾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D选项正确。
补充知识点——个人信息权
1.内容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信息。
2.侵害的方式
未经个人之同意,从事以下行为者,构成侵权
第一、汇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第二、处理:指为建立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编辑、更正、复制、检索、删除、输出、连结或内部传送。第三、利用:指将汇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的使用。
55.2015年2月,家住陕西省W县的孙某(男,51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儿小丽(女,11周岁)为养女,后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7年5月,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媒体也纷纷曝光此事。2017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W县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取消孙某的监护人资格
B.孙某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资格后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
C.孙某出狱后,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D.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答案】ABCD。
【法律关系分析】告诉我们——孙某和小丽依法形成收养,因此形成亲权法律关系,孙某是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违反监护义务),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
【解析】
A选项:考查监护资格的撤销主体——法院。
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题中,孙某作为养父对养女小丽实施性侵害,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依法可以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有权取消孙某监护人资格的机关是法院而非民政部门,故A项错误,当选。
B选项:监护资格的取消,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民法总则》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C选项:考查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不可恢复监护资格。
根据《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构成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故C项错误,当选。
D选项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
本题目未说明小丽的精神问题,因此推定题目即使考查正常的未成年人年满18岁,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19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而非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故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因此,ABCD选项均错误。
56.孙新和孙立系双胞胎兄弟,2017年3月10日,弟弟孙立拿着哥哥孙新的身份证与哥哥的女友韩孟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4月2日,哥哥孙新因病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爱上了照顾自己的小护士马冬梅,二人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下列那些说法是错误的?
A.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
B.孙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
C.法院应当宣告孙立和韩孟的婚姻无效
D.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和无效婚姻。
首先孙立用孙新的名义和韩孟结婚,是否婚姻无效除了按照法律规定,还要看韩孟真实的意思表示。
韩孟和孙立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此时孙立冒用他人的名义,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仅仅是主张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书。
显然出题人按照第一种情形出题,则AB错误,如果仅仅是登记“问题”——恢复到正常的状态,需要行政机关的处理,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较为合理。AB错误,D正确。
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登记仅仅是婚姻的形式要件,不影响民事法律效力,C选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韩孟和孙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A、B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57.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8年真题回忆版,多)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本题看似是涉及的动物侵权案件,但是一般认为动物侵权是因为动物的自发行为比如说狗咬人等导致的侵权,狗从阳台掉落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动物侵权,而是一个物品从楼上掉下。
搁置物指的是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狗在阳台,宜认定为建筑物的搁置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根据立法本意是——造成搁置的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且为过错责任。
根据题意,张某带着王某的狗到李某家做客,张某是管理人、直接占有人,王某是狗的间接占有人,显然动物所有人王某没有参与加害行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题目,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同时张某过于自信,是搁置物的直接行为人,导致狗从阳台掉落,导致赵某砸伤,张某承担责任。因此责任主体首先是张某,李某未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作为安保义务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身没有加害行为(义务的违反),不存在责任。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错误物业公司没有实施加害行为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李某属于建筑物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张某是侵权行为人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王某不是侵权行为人。
因此,答案选择AD。
58.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C.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动产为担保,就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范围内之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之抵押权。最高限额抵押权是就将来发生之债权,所设定之抵押权,其债权额在结算前并不确定,实际发生的债权额如不及所设定之最高额时,应以实际发生之债权额为准。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特殊的抵押权,和普通抵押权最大不同在于这类制度担保未来的债权,而未来债权非当事人所能预测,故属于不特定债权。因此当事人事先约定一个担保的债权最大范围,超出范围时则非担保之射程。
基于意思自治,当事人自可约定过去和现在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的范围。A对。最高额抵押旨在担保债权累计之最后结果,结算期前或转或清偿,对最高额抵押无任何影响,即为除非债权消灭外,一般不认为有从属性,即为债权让与的,受让人无抵押权。BC错。债权受让人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D错误,除非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特殊规则外,均适用普通抵押权,抵押人丙作为所有人得为物之适当处分。
综上所述答案选择BCD。
59.小学生小刘(12周岁)邀请好友小崔(10周岁)和小冯(11周岁)前往学校旁的饭店吃饭。席间,小崔和小冯醉酒后因口角发生打斗。饭店老板孟某未上前制止。结果小冯将小崔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小刘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小冯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C.饭店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小冯的父母和饭店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小学生小刘(12周岁)邀请好友小崔(10周岁)和小冯(11周岁)前往学校旁的饭店吃饭。席间小崔和小冯醉酒后因口角发生打斗。饭店老板孟某未上前制止。结果小冯将小崔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小刘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小冯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C.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
D.小冯的父母和饭店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崔(10岁,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小冯(12岁,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酒店醉酒后打架,产生伤害,小冯打伤了小崔构成侵权。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32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小冯导致侵权发生,小冯的监护人爸妈承担责任。B选项正确。
第二、酒店对未成年人出售酒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在未成年人因为醉酒打架时,基于先行行为有安保义务,饭店老板孟某未上前制止,显然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此时构成对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注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合的管理人尽到安保义务,此处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一种负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严格责任,是为了保护进入该公共场所领域人员的安全,管理人熟知本场地安全情况,避免危险发生的成本最低,故对安全保障负责任(根据判决书的理解),因此不适用本条文,而且从结果上看,公共场所的安全义务的违反承担是补充责任,因此出题人和题目的选项不相符合。因此不适用侵权责任法37条的规定。
60.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答案】ABC。
【考点】考查遗嘱的形式
甲制定了四份遗嘱:
15年公证遗嘱继承人乙
16年公证遗嘱继承人丙
17年自书遗嘱继承人丁
18年口头遗嘱,有两个见证人继承人戊
首先四份遗嘱从形式上都可以成立,
但是【注意】针对同一内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17年和18年的遗嘱如和公证遗嘱相反,此时其他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有两份,后者修改前者,相当于对前面未生效的遗嘱的撤回,因此导致15年的遗嘱无效。因此按照现行规定,16年的遗嘱有效。
A选项:15年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16年的公证遗嘱有效,只有丙得继承权其他均不能继承,答案选择ABC。
有认为A选项不选,观点错误。
61.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A.孟某与王某的房屋相邻,王某装修房屋将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在门前妨碍孟某的通行,孟某有请求王某排除妨碍的权利
B.孟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曹某居住,租期届满后,孟某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曹某搬离房屋的权利
C.孟某的宝马轿车(登记在孟某名下)被徐某强行夺走,孟某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徐某返还宝马轿车的权利
D.孟某与妻子刘某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小孟(6岁)与刘某共同生活,孟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小孟有请求孟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答案】ABCD。
【考点】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A项:考查排除妨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孟某请求邻居王某清理建筑垃圾,属于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A项正确,当选。
B项:考查不动产的物上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孟某作为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租期届满后依法请求承租人曹某返还房屋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孟某作为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徐某返还宝马轿车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项正确
D项中,考查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涉及公序良俗问题和维护人格利益的需要。被监护人小孟请求监护人孟某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不定项选择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 2分,共30分。
86.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请回答86-88题: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答案】B。
【考点】——反担保和混合担保。
【解析】
A选项:考查反担保
反担保担保的一定是债权,反担保就是担保的是追偿权的而已。因此,建议考生,看到反担保改成追偿担保权。
甲清偿了债务=乙的债权消灭=担保人丙丁戊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不产生追偿权=反担保(追偿担保)消灭。因此,甲清偿完毕后,反担保消灭,A选项错误。
BCD选项:考查混合担保
【注意】混合担保就考两个内容:
第一考查债权人怎么找哪个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对应B选项。
混合担保中,在债务人未提供担保时,可以任意选择物上保证人或者保证人。因此B选项正确。
第二考查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如何求偿,对应CD选项。
其中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可以找债务人追偿全部份额,不足时也可以找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的份额。
丙丁都是连带保证人,丙是连带保证人,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连带保证人追偿相应的份额。因此CD选项均错误。
87.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请回答86-88题:关于甲、戊、己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乙银行不能要求甲、戊、己承担连带责任
B.乙银行可以就戊或者己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C.如戊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要求己分担责任
D.如甲将全部债务转让给好友辛,未经戊和己的书面同意,戊和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C。
【考点】
A选项:所谓连带责任,指的指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人承担全部责任,乙银行可以找甲戊己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责任故而属于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错在“不能”。
BC考查共同抵押,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据此可知,在连带共同物保的情况下,起诉时,乙银行可以任意选择,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同时,《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可知,C项错误,当选。
D选项:考查债务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即是债务承担的,经过债权人同意和经过担保权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据此可知,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88.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请回答86-88题:如乙银行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C.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
D.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
【答案】B。
【解析】
A选项:考查判断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任何约定的,就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A选项错误。
BC选项: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同时担保人也享有防御性的权利——如可以行使甲的抗辩权、抵消权等。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反担保权人的主体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乙,因此乙银行无权利。本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答案选B。
89.201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巴西世界杯纪念短袖T恤1万件,双方约定:乙公司合同签订一周内向甲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乙公司应在4月5日前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甲公司从5月1日起分批交付T恤,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随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定金。4月4日,乙公司准备按约支付首期价款,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付款,并电告甲公司暂停付款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T恤生产原料马上准备到位,正准备安排工人从4月10日起加班生产,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不同意。乙没有按期支付首期价款,并于4月7日发出通知,解除甲乙之间合同,取消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为生产该批T恤,于2013年2月2日立即向丙公司订购所需胚布一批,要求丙4月8日前送至甲公司。4月8日,丙将甲订购的胚布交由丁运输公司运送至甲公司时,甲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乙公司昨日取消交易,甲公司也将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故请丁送回该批胚布于丙。丁回程途中,遭遇泥石流,该批胚布全毁。请回答以下89-90题: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然在4月5日前没有支付首期价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4月4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取消交易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形之一。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义务,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构成违约,故A错误。由于乙公司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C错D对。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甲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
90.201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巴西世界杯纪念短袖T恤1万件,双方约定:乙公司合同签订一周内向甲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乙公司应在4月5日前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甲公司从5月1日起分批交付T恤,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随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定金。4月4日,乙公司准备按约支付首期价款,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付款,并电告甲公司暂停付款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T恤生产原料马上准备到位,正准备安排工人从4月10日起加班生产,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不同意。乙没有按期支付首期价款,并于4月7日发出通知,解除甲乙之间合同,取消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为生产该批T恤,于2013年2月2日立即向丙公司订购所需胚布一批,要求丙4月8日前送至甲公司。4月8日,丙将甲订购的胚布交由丁运输公司运送至甲公司时,甲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乙公司昨日取消交易,甲公司也将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故请丁送回该批胚布于丙。丁回程途中,遭遇泥石流,该批胚布全毁。请回答以下89-90题:关于甲乙合同中的定金和违约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没收定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B.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9万元,甲公司可以没收定金,并要求乙公司赔偿4万元损失
C.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9万元,甲公司可以要求将违约金增加为9万,增加违约金以后,甲公司还可以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D.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3万元,乙公司以不构成违约为由进行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法院应告知乙公司可申请减少违约金
【答案】BD。
【解析】
甲乙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二者只能择一而用,A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故B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故C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故D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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