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法律没有对在校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法》主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如今,若用人单位仍抱有聘用在校生成本低、不适应《劳动法》、可随时解除聘用的想法,明显已经过时了,因为你很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校大学生虽称实习,但若公司给其明确了具体岗位和职责,并还发放过月工资,那就是就业,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具体讲,进入公司工作时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身份也不是劳动法规定排除其适应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其就业的规定。公司明知其尚未毕业,劳动者也为隐瞒和欺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有理由确认其为适应的劳动合同主体。因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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