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办理的离婚案件时,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其中就不乏当事人咨询父母给的陪嫁物分割问题。
当今社会,独生子女已逐渐成为城市家庭人口结构的主要形式,而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会在女儿出嫁之前陪嫁一定的财产,作为女方步入新的家庭的礼物。这些财产中不乏车辆和房产,然而,幸福的时光总是难以持续太久,夫妻双方经过一段婚姻生活后,家庭矛盾凸显,要求离婚,而在离婚时,对于陪嫁物的争夺亦是寸土不让。
2016年,王某(女方)与谭某(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11月登记结婚。在结婚前一个月,王某的父亲给付其28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因王某没有驾照,故将车辆婚后登记在对方谭某名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结婚后,双方的性格矛盾和家庭矛盾开始凸显,并且不断升级,王某要求离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28万元或车辆。而被告谭某主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且是婚内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图片来源于网络法院认为:彩礼是依照当地的风俗,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或礼金,一般是由男方给付给女方,本案中系女方父亲婚前为其购买的车辆,与彩礼的性质和特点不相符,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为女儿婚前所购车辆应属于陪嫁物,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价值28万元的车辆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女方陪嫁物,且系在结婚之前的陪嫁财产,因此在性质上应属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另外,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要件,而是因为购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也即在原告结婚登记前,其用父亲给付的28万元购车时,其就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故被告主张涉案车辆是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
笔者认为: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不能以完成登记手续时间点作为取得财产的时间点,进而认定财产归属。需要根据购车出资来源,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的归属。车辆属于特殊动产,不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条件,在交付时即转移所有权,因此,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登记车辆,实际上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仍然是婚前,此时应当仍定为女方父母对其子女的一方赠与,即在结婚时亦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分割处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