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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2.3:德礼为政,民有耻而自格

《论语》2.3:德礼为政,民有耻而自格

作者: 尘若渝 | 来源:发表于2024-02-03 08:20 被阅读0次

    原文: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中,“道”通“导”,意为引导;“政”指法制禁令;“齐”意为整治、约束;“刑”指刑罚;“免”指避免、躲避;“耻”指羞耻之心;“格”有两种解释,一为“至”,即到来;二为“正”,即纠正。根据上下文,这里取“正”的解释更为恰当。

    首先,我们来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这部分。孔子指出,如果仅仅用政令来引导人民,用刑罚来整治他们,虽然他们可能因畏惧刑罚而避免了犯罪,但他们内心并没有真正的羞耻感。换句话说,他们只是出于外在的强制而遵守法律,而非内在的自觉。这样的治理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秩序,但无法真正培养人民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感。

    接着,孔子提出了另一种治国理念:“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里,孔子强调用道德来引导人民,用礼制来整治他们。在这样的治理下,人民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够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这是因为道德和礼制能够触及人们内心的良知和尊严,激发他们内在的向善力量。这样的治理方式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更能够提升人民的道德水平和社会的整体文明程度。

    通过对比这两种治国理念,我们不难看出孔子对于“德治”的推崇。在孔子看来,“德治”比“法治”更为根本、更为深远。因为“德治”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人民的道德素质,使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而“法治”则只是外在的强制,无法真正触及人们的内心。

    钱穆先生在《论语新解》中对这句话进行了深入的阐释。他指出,“德治”与“法治”并非完全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既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有高尚的道德风尚来引领人民的精神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

    《朱子语类》中朱熹认为,“道之以德”是治国的根本原则,“齐之以礼”则是具体的实施方法。他强调,礼制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规范,更是一种内在的精神追求。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同并践行礼制时,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我认为,孔子的这句话不仅揭示了治国理政的深刻道理,也为我们指明了个人修养的正确方向。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既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也需要注重道德修养和礼仪规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一个有尊严、有责任感、有良知的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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