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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新闻头条、微博、朋友圈都被一个荒诞的判决刷屏了。于欢,一个花季的年轻人,面对母亲被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被人以极端的手段侮辱。在人民警察到场后,那些所谓的执法者依然熟视无睹,百般无奈下只能选择最原始的反击方式,愤而拿起桌上的水果刀一顿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
看似是合理的抵抗,最不济也是过失。然而,却被适用了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无期徒刑,赔上了这辈子漫长的铁窗生涯作为代价。
这个结果是我们不想看到的,也是害怕看到的。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没有成为保护人权的工具,相反地成了害人者的卫道夫。这样的结果导向,只会让那些黑社会、高利贷有恃无恐,民间地下钱庄、非法借贷等势头绵延不绝,因为他和他们可以随便威胁你的生命和侵犯你的尊严,你却不能因此而有任何过激反抗。已经偿还两倍多本金的债务,居然也是合理的债权关系,受到民法的保护而成为警察口中的“可以讨债但不要打人”的依据?好吧,即便这个债务关系是合理合法的,但没有把人逼死侮辱死就是没有打人的表现而可以置之不理吗?
终究,一向醇良本分习惯于沉默的国人,长期以来把淡漠作为明哲保身的最好方式。但是,在碰到这样极端的事上,大多数人还是有底线的,再麻木不仁的人, 也会愤怒到血脉喷张。因为,谁都惶恐自己成为下一个于欢,在我们的人权和尊严得到践踏的时候,法律的公平公正有可能只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甚至有时候还会化身为助长害人者气焰的帮凶。
所以大部分的我们选择了转发和评论,用微不足道的行动表达我们的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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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可是,什么叫做危险性较小,不要说非法拘禁和殴打了,单是猥亵一条,应该已经够的上刑法了,难道非得已经被打得半死不活才算得上正当防卫吗?
于欢是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判决无期徒刑的,那么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再来回归案件本身,“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显然没有,那么就是因为致人死亡了。暂时不去追究这样的反抗是否合理,不可否认,客观上确有人失血过多死亡,但是不是可以关注一下案件真实还原,是因为“自行驾车而导致失血过多”?要是他只是受伤后安分地躺着等着救护车来,也许很大可能就不会死?更有微博上知情人士报的料,这个死者自我感觉甚好当时驾车到医院后还与医护人员吵闹耽误了十分钟宝贵的救助时间,难道这样的锅也要于欢背?
所以,笔者可以推断,这个法官只是根据最后字面意义“致人死亡”而给的判决。法不殉情,从某种程度上说,似乎也是有法可依的,但却摒弃了制度以外的任何因素,悖离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死板地执行法律,就像是一部机器,没有喜怒,也没有任何假设条件,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没有两者之间的回旋余地和过渡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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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上,法制与法治是有区别的。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讲究良法之治。
说的形象点,法制和法治就像人工智能和人脑的区别。人工智能再强大,总也是需要灵魂的,而不是刻板的编码和程式。
我记得不久前看过国外一个故事,大约是说一个女孩多年后把强奸她导致她一直活在人生阴影中的罪犯杀了,但法官最后选择了宽诉她,并没有给她定罪。当然,我不指望这样的判决导向会在我们的国度推广,但至少,是不是可以权衡一下各方因素?
我们的国家不缺法制,但真正意义上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发扬和践行,可以说还是任重道远的。不光是于欢案,还有聂树斌案、雷洋案,以及甚至连名字都没有被人提起但却真实存在、千千万万的因为法治精神缺失导致的冤假错案。
毕竟,要是没有南方周末记者的报道,于欢案这件一年前发生的事就不会被人广为议论,而于欢也一如普通的无期徒刑罪犯,沉默地面对整个灰暗的人生,不会被人关注和牵挂,就像从来没存在过一样。
所以,还是要欣慰我们的法治还是在探索中寻求进步和变革的,虽然步伐缓慢仍然跟时代不可逆的奔涌前行相脱节,但至少舆论比以前自由了一些,民众的自我意识也觉醒了一点,才有了我们在这里大肆喷击于欢案的可能。
作者:依然淡定的吐槽姐(微信公众号:吐槽生活那件小事 tucaojie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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