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婚姻是围城,里面的人想进来,外面的人想出去,可无论进进出出是哪些人,有一种人却是极其冤枉和无辜的,就是那些在婚姻中无法掌握财产主导权的人,或许这些心地善良的小仙女认为夫妻之间谁管钱管账都OK啦,她爱我,定不会负我。
可是,现在已经不是那个渣男负你,你弃他而去的纯真年代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阴影你以为离你很远,其实真的很近。
我要说的这些故事都是真实案例改编,下面先来听我讲的第一个故事。
《嫁错人,你家地被卖了都追不回来》
2011年,陈林和赵土豪签了个《卖地协议》,约定将陈家的一块地卖给赵土豪,《协议》上陈林潇洒地签上自己的大名。
时光荏苒,给了定金的赵土豪迟迟没等到陈林过来办过户,有点着急了,自己找上门去,开门的是陈林的老婆刘大妞:“嫂子,陈林呢?”
刘大妞张口结舌地看着赵土豪:“你谁呀?”
“我是赵土豪啊!嫂子,之前陈林卖地给我的时候我还和你通过电话呢,你忘啦?”
“卖啥地呀?我家地啥时候卖给你啦!滚出去!滚出去!”刘大妞拎起扫帚把赵土豪赶了出去。
赵土豪越想越不甘心,一纸诉状,把陈林告上法院,要求陈林继续履行合同,把地过户给他。
陈林的律师在庭上谈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案中,陈林妻子刘大妞并没有签署书面同意,该《卖地协议》应当归属无效。
而赵土豪的律师则认为:“赵土豪在签订协议前已经打电话给刘大妞确认了,从他的立场而言,应该是已经确信刘大妞同意卖地才会签订协议的,所以《卖地协议》有效,陈林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把地卖给赵土豪。”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赵土豪律师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陈林夫妻不服,继续提起上诉直到再审申请,官司一下子打到2014年,直到最高院也出具支持二审判决的裁定书才尘埃落定。
该土地也已经由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到赵土豪名下了。
在这个案子中,刘大妞是不是真的不知情,我们已经无从探究,不过请各位小仙女一定要擦亮你们的大眼睛,在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过程中,只要受让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这条就是废话,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性)合同就不会轻易认为无效,卖地啦、卖车啦、借钱啦,看看网络报道,有多少小仙女一个不留神就成老赖,婚姻是个坑,看人要认真啊!
(该案例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公开判例改编,人名均为化名,部分情节有稍有艺术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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